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笫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为保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后的税收征管模式基本不变,现就北京市以外纳税人在本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以外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统一由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入库。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5日
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目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考虑到营改增前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营业税统一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管理处负责代征,并在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入库的实际情况,为保持营改增前后的税收征管模式基本不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以外纳税人在本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北京市以外纳税人在本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问题。
二、适用范围
北京市以外纳税人在本市提供建筑服务。
三、主要内容
北京市以外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统一由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入库。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分送:各区(地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6年4月25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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