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各进京建筑施工企业:
为了搞好劳务费尾款结算工作,规范财务运作,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关于工程项目尾款跟踪管理的通知”精神,四川驻京建管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财务工作作以下通知:
1、各企业必须按“通知”要求在2002年11月20日前申报2000年(含)以前注册和在区县注册的劳务项目未结清款项。
2、各企业在2002年承包的劳务分包项目已在区(县)注册的; 未到北京市专业劳务承包发包交易中心备案的, 要求在11月20日前申报完其项目名称、 发包单位、区(县)注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劳务费承交金额。
3、各企业在四川驻京建管处开取2000年(含)以前注册的和在区(县)注册劳务项目发票时,必须持原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或复印件)及甲方拨款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4、各进京企业请自查原办理的项目施工许可证是否有误,如有误,希及时到原办理单位更正。在今后开取劳务分包项目尾款时,对与施工许可证不符的劳务费尾款不予开取发票。
5、各进京建筑企业每月在交报表时, 必须带上当月的发票使用情况表和对2002年劳务项目结算,兑付情况月报表(表1),必须填报完整,数据真实。
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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