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行业服务 行业信息 企业财税 在京企业 文件汇编 组织建设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企业财税
企 业 财 税
 

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建筑管理处文件

 

川驻京建管字[2005]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征税工作和发票使用
的有关通知

 

四川各在京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各在京施工企业依法纳税,严格工程款(劳务费)发票的使用,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各在京施工企业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施工企业必须按时、如实申报并缴纳税费。对逾期未缴纳税费的企业,将视其情节报北京市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工程款(劳务费)发票的正确使用。严禁企业违规脱机打印发票、大头小尾和收款不开取发票。自开发票企业领取发票时需持发票管理人员登记表、发票领购本和本企业财务专用章,开票证明和退票装订应规范,缴回及时。发票作废要求在次月内办理。在驻京建管处开取发票的企业需持开票证明(A4纸对半开)和本企业财务专用章。
    三、各施工企业在建立健全财务机构的基础上要进一步规范财务制度,所有财税网络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按要求持证上岗。重视业务技能培训,增强财务人员的财税专业知识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规程,提高业务水平。
    四、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劳务)项目必须在办理完项目合同交易备案后开取工程款(劳务费)发票,并建立项目及工程款(劳务费)支(兑)付台帐。严禁使用同一发包单位不同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号开取发票,严格杜绝以其他业务收入方式进行工程款(劳务费)结算。
    此通知

    

                                                            二〇〇五年四月五日

 

主题词:加强代征税 发票使用 通知

  抄送: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

  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建筑管理处
22005年4月5日印

 
 
                    承办单位:四川省建设劳务开发服务中心驻北京办事处      版权所有: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建筑管理处
网站维护:
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建筑管理处办公室   备案编号:京ICP05014057
     ====未经授权 禁止下载====
这个模版来自http://BestMoban.Com,更多模版请访问http://BestMoban.Com http://Moban.17Easy.Com http://www.mb8.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