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各在京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各在京施工企业依法纳税,严格工程款(劳务费)发票的使用,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各在京施工企业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施工企业必须按时、如实申报并缴纳税费。对逾期未缴纳税费的企业,将视其情节报北京市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工程款(劳务费)发票的正确使用。严禁企业违规脱机打印发票、大头小尾和收款不开取发票。自开发票企业领取发票时需持发票管理人员登记表、发票领购本和本企业财务专用章,开票证明和退票装订应规范,缴回及时。发票作废要求在次月内办理。在驻京建管处开取发票的企业需持开票证明(A4纸对半开)和本企业财务专用章。
三、各施工企业在建立健全财务机构的基础上要进一步规范财务制度,所有财税网络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按要求持证上岗。重视业务技能培训,增强财务人员的财税专业知识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规程,提高业务水平。
四、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劳务)项目必须在办理完项目合同交易备案后开取工程款(劳务费)发票,并建立项目及工程款(劳务费)支(兑)付台帐。严禁使用同一发包单位不同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号开取发票,严格杜绝以其他业务收入方式进行工程款(劳务费)结算。
此通知
二〇〇五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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