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驻京建管处、各外地进京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配合做好劳务费结算、兑付工作,规范发票使用管理,现就对2000年(含)以前注册的和在区县注册的劳务项目及已清算项目尾款开票事项通知如下:
1、各企业须于2002年11月20日前,申报2000年(含)以前注册的和在区县注册的劳务项目未结清款项即未开票金额(申报表附后)。有省建管处企业报给所属建管处,无省建管处企业报交易中心财税室。
2、取消企业对2000年(含)以前注册的和在区县注册的劳务项目及已清算项目之尾款的自行开票权,企业必须持开工许可证正本(或复印件)及甲方拨款证明到开票窗口开具发票。有建管处企业到所属建管处窗口开具,无省建管处企业到交易中心大厅开票窗口开具。
注:己清算项目尾款开票必须持清算单原件到交易中心大厅开票窗口开具。
3、各开票窗口应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开票同时进行跟踪管理,记录上述项目尾款结算情况。
4、对手续不全者不予开据发票,按照新项目进行管理:备案或零星清算,交纳交易服务费等。
此办法从2002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请各省建管处及各外施企业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交易中心财税室
二〇〇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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