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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5年7月28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发〔2015〕4号)精神,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服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做好新形势下群团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群团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群团工作是党通过群团组织开展的群众工作,是党组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为完成党的中心任务而奋斗的重要法宝。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群团组织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推进群团工作转型发展和机制创新,在服务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投身抗震救灾、参与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新形势下,党的群团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能改进提高、不能停滞不前。

  (二)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与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牢牢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斗的时代主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切实保持和增强党的群团工作的政治性和群团组织的先进性群众性,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更好发挥组织群众、动员群众、团结群众的作用,汇聚起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实施“三大发展战略”、推进“两个跨越”、谱写中国梦四川篇章的强大正能量。

  (三)基本要求。要保持和增强党的群团工作的政治性,始终把群团组织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所联系的群众最广泛最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确保群团工作和群团组织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要保持和增强群团组织的先进性,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及全省工作大局,找准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组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在改革发展稳定第一线建功立业、贡献力量,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保持和增强群团组织的群众性,以群众为中心,更多关注、关心、关爱普通群众,维护和发展群众利益,建立健全联系群众的长效机制,争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忠实践行者、党的群众路线的坚定执行者、党的群众工作的行家里手。

  二、加强党委对群团工作的组织领导

  (四)落实群团工作领导责任。各级党委要加强和改进对群团工作的统一领导,把群团工作摆上重要议程,落实把好方向的责任,加强对群团组织的政治领导和思想引领;落实统筹指导的责任,把群团工作纳入党委工作总体格局,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落实用好干部的责任,把群团组织作为锻炼培养干部的重要平台。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群团工作作为专题学习的重要内容。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带头抓群团工作,积极参加群团组织的重大活动。

  (五)完善群团组织领导体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党员干部带头示范、群团履职尽责的工作格局。群团组织实行分级管理、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的体制,工会、共青团、妇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群团组织的双重领导。地方党委应注意听取上级群团组织意见,加强沟通协调。各市(州)、县(市、区)一般由党委专职副书记或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常委分管群团工作,具体分工根据实际确定。乡镇(街道)由党(工)委专职副书记分管群团工作。统筹考虑工会、共青团、妇联的党员负责人作为同级党委委员候选人提名人选,相关群团组织负责人作为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委员候选人提名人选。发挥群团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县级以上群团组织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规定设立党组。

  (六)建立健全党委定期研究群团工作制度。各级党委在每届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群团工作会议。党委常委会每年专题听取群团工作汇报不少于一次,研究决定群团工作重大问题,为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七)建立健全群团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有关工作会议制度。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研究教育科技、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群团组织相关工作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时,应请相关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县级及以下共青团组织主要负责人按照党章规定列席同级党组织有关会议。

  (八)建立健全党建带群建制度。各级党委要把群团工作作为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建工作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在思想建设上带,建立思想动态沟通反馈平台;在组织建设上带,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互联网等新兴领域基层组织建设;在队伍建设上带,制定群团组织推优办法,以“天府英才”工程为统揽,完善培养体系和评价使用机制,每年至少一次接受群团组织举荐人才。

  (九)建立健全党委群团工作督查考核制度。把群团工作纳入各级党委绩效目标考核,把群团工作成效作为考核党委领导班子和分管负责同志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群团工作决策部署的督促检查。

  三、推动群团组织更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十)积极投身改革发展主战场。群团组织要积极融入实施“三大发展战略”、推进“两个跨越”的生动实践,广泛开展“劳动竞赛”“青春建功”“巾帼建功”“创业中华”和科普宣传等活动,主动宣传和服务全面深化改革,组织动员群众围绕中心任务建功立业,把工人阶级主力军、青年生力军、妇女半边天作用和人才第一资源作用,转化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力量。实施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建立技术创新成果展示交易信息服务平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充分发挥侨联对外联系广泛优势,多领域、多渠道、多层次开展对外友好交流和开放合作。

  (十一)积极促进民生事业发展。针对群众个性化、多样化需求,提供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科学普及、养老健康、婚姻家庭关系调适等服务。积极开展“青年就业创业”、妇女“居家灵活就业”和“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等多种形式的就业引导和培训活动。积极参与全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做好春送岗位、夏送清凉、秋送助学、冬送温暖“四季送”和“关爱留守妇女儿童(学生)”“送温暖、献爱心”“基层科普益民”等活动,深化推广“量体裁衣”式残疾人服务。加强与各类慈善组织、公益性社会组织、自治组织的联系合作,积极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十二)积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群团工作纳入党政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群团组织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权,积极参与推动维权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进一步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注重通过集体协商、对话协商等方式协调各方利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通过信访代理、推动公益诉讼、依法参与调解仲裁等方式,为利益受到损害或侵犯的群众提供帮助。强化城际间、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之间的联动维权机制。办好青少年、妇女维权热线,完善婚姻家庭关系调适平台、法律援助等各类维权载体和手段,逐步形成覆盖广泛的维权网络。

  (十三)积极助力社会依法治理。群团组织要积极参与法治四川建设,在“法律七进”中主动作为,注重加强青少年、进城务工人员及边远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普法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法治观念,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要积极参与平安四川建设,组织群众主动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准确掌握群众思想动态,做好释疑解惑、疏导情绪、化解矛盾等工作。主动协助党委、政府做好藏区、彝区社会依法治理。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四、支持群团组织在社会主义民主中发挥作用

  (十四)积极参与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各级政府部门与群团组织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群团组织代表群众反映的具体问题。发挥人大、政协中群团组织的代表、委员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反映群众意见。县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提名推荐,应加强与人民团体沟通协商,依法落实好有关人选的比例规定和政策要求。选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落实人民建议征集制度,要重视发挥人民团体作用。

  (十五)不断提高参政议政水平。各级党委要加强群团组织参政议政能力素质的培养,进一步拓宽群团组织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形式和途径。群团组织应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政策的研究,提高参政议政水平。依法引导组织群众参与城乡基层民主自治和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五、推动群团组织引导群众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十六)加强对群众的思想引导。群团组织要从广大群众思想实际出发,开展“中国梦·劳动美”“奋斗的青春最美丽”“寻找最美家庭”“亲情中华”“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等活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生动活泼、特色鲜明、富有成效的群众性实践。推动新闻宣传、社会公益、教育科技、文学艺术等领域工作者积极发挥作用,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敬业诚信、遵纪守法、互助友爱、文明和谐。

  (十七)弘扬网络新媒体正能量。群团组织在网络新媒体领域要有阵地、建队伍、发声音,加强群团网站和网宣队伍建设,综合运用维权热线和网络论坛、手机报、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进行舆论宣传,探索建立群团全媒体平台。积极参与重点热点问题正面引导,开展网上舆论斗争。

  (十八)注重典型示范引领。各级党委要重视发挥群团组织遍布城乡的组织网络和基层阵地作用,支持群团组织深化“工人先锋号”“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岗”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状)”“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侨联先进工作者”“残疾人自强模范”“优秀科技工作者”等推荐评选活动,引导广大群众争做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传承者、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实践者和科学精神的传播者。

  六、推动群团组织改革创新转型发展

  (十九)加快建立大群团工作格局。适

  应完成党的中心任务和基层工作、群众工作需要,改革和改进群团机关机构设置、职能职责、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建立整合资源手段的共享平台、服务民生改善的惠民平台、保障群众权益的维权平台、提升群众素质的活动平台。整合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阵地、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公益性群众活动阵地,推动资源、力量、手段下沉到惠民帮扶中心(站、点),向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延伸,构建全面覆盖、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区域协作的群团工作体系。

  (二十)加快形成一体化工作模式。加强群团工作项目化管理、社会化运作、规范化建设,创新项目科学策划、资金投入、激励考核机制,利用社会资源、社会手段、社会力量开展工作,探索建立社会化群团工作者队伍参与公益事业的机制;建立统一的群团组织信息服务平台和统计制度,提高群团工作精准化、精细化水平。

  (二十一)加快构建枢纽型工作体系。

  创新协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组织体系、工作内容、体制机制,推广群团组织参与芦山地震灾区社会管理服务运行模式。创新和深化志愿服务工作,创建群团组织社会服务中心(站、点)。加强党政部门、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之间的项目对接,探索建立依法规范、多元协同、开放服务、项目运作、培训提升等工作机制。

  (二十二)支持群团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把有法律依据的适合群团组织承担的一些社会管理服务职能,按照法定程序转由群团组织行使。支持群团组织立足自身优势,参与所联系群众的权益维护、困难救助、司法援助、社区矫正、心理辅导等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性服务项目,推动科协开展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标准制定、科技奖励推荐评选等职能试点。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中有关群团服务项目,支持群团组织购买就业创业培训、特殊群体关爱、家庭文化和教育、科技普及等服务。群团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要试点先行,承接职能后应建立符合公共服务特点的运行机制。

  七、加大对群团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

  (二十三)加强群众活动场所建设。重点解决群团组织缺资源、缺手段特别是基层群团组织力量薄弱的问题,在阵地建设、项目筹划、资源使用、力量配备等方面整合联动。统筹管好用好现有群众活动阵地和设施,把群团组织所联系群众的活动、服务场所建设纳入本地城乡建设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力争3年内实现所有市(州)、县(市、区)有群团组织群众活动场所。

  (二十四)保障群团工作经费。健全稳定规范的群团工作经费保障制度,由财政拨款支持的群团组织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所辖地区青少年、妇女人口总数,以每人每年不少于1元的标准安排共青团、妇联专项工作经费。完善落实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筹备金)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制度,依法依规足额收缴工会经费(筹备金)。各级财政要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着力解决基层群团组织工作经费保障不足问题。全面落实对基层群团组织的经费补贴,按照人头划拨的经费重点向基层倾斜。村办公经费和村级组织活动经费应将村级群团工作纳入保障范围。

  (二十五)鼓励群团组织多方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在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许可范围内,鼓励群团组织通过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建好各类基金平台,依法享受扶持政策。群团组织要建立健全社会资金募集、管理、使用全过程公开制度,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价机制,提高社会公信力。

  (二十六)营造支持群团工作的社会氛围。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群团工作的宣传,及时宣传报道党的群众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和群团工作先进经验及先进典型,引导社会关心群团组织、支持群团工作。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对群团组织所办报刊、出版社、网站的指导管理,确保正确舆论导向。

  八、支持群团组织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二十七)支持群团组织依照各自章程行使职能职责。尊重群团组织性质、特点和规律,支持群团组织发挥各自优势、体现群众特点,创造性开展工作,不宜按照管理党政机关的办法管理群团组织。对群团组织长期开展的认可度高、公信力强的群众性评优项目,可与党政机关评选活动有所区别。群团组织要把握好自身职能定位,增强主业意识,增强主动精神,广泛开展具有思想性、教育性的群众性活动。

  (二十八)强化群团工作法治保障。加快涉及群团组织工作的地方立法,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充分发挥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作用,推进四川省性别平等条例、四川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四川省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科协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进程,加强群团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执法检查。

  (二十九)依法规范群团组织资产管理使用。建立完善群团组织资产管理使用制度和审计监督办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群团组织资产。支持群团组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各自章程办好所属事业单位,形成科学合理的群团资产管理体制。

  九、加强基层群团组织建设

  (三十)夯实群团组织基层基础。优化基层群团组织机构设置,加强人员配备和经费等服务资源保障,鼓励基层在乡镇(街道)群团力量整合、平台建设、机制创新上大胆探索。加强上级群团组织对基层群团组织的指导服务。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干部、“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等在村(社区)群团工作中的骨干作用,村(社区)“两委”班子中至少有1名女性,村(社区)妇代会主任应进入“两委”班子。

  (三十一)扩大群团组织有效覆盖面。

  群团组织要适应新常态下经济结构和社会群体分布的新变化、新特点,进一步创新组织设置、成员发展、联系群众、开展活动的方式,重点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新媒体行业、城乡社区等领域和农民工、自由职业者等群体延伸组织体系,立体化、多层面扩大组织覆盖、工作覆盖和活动覆盖。加强学校群团组织建设,更好联系、引导、服务青年学生和教师。在机构改革和国有企业改制中依法保证群团组织机构的健全。高度重视群众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问题,更多把普通群众中的优秀分子吸纳进组织,明显提高基层一线人员比例。

  十、加强群团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三十二)加强群团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群团组织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好干部标准,落实“六个重视选用”“六个坚决不能用”“六个坚决调整”要求,选拔善做群众工作、有群众工作经历、在群众中有影响力的干部,推荐作为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人选,配齐配强群团组织领导班子。群团组织领导班子调整,应征求上级群团组织意见。工会、共青团、妇联领导班子中基层一线代表人士的兼职比例应适当增加。

  (三十三)加强群团组织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应将群团干部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党的群团工作理论、政策、法律法规作为各级党校、行政院校、社会主义学院的培训内容。采用符合群团组织特点的干部管理方式,不拘一格使用群团工作人员。加大群团组织与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之间干部双向交流力度,县级以上群团组织领导班子每届任期内应有一定比例班子成员交流调整,一般干部中有一定数量交流。支持群团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特点遴选和面向社会公开考录机关工作人员。支持采取聘用、兼职等方式吸引社会人才加入群团工作队伍并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

  (三十四)加强群团组织作风建设。群团组织领导机关要带头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建立作风建设长效机制,防止“四风”问题,克服行政化、机关化等脱离群众现象。扎实开展“走基层、解难题、办实事、惠民生”活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严教育管理监督干部,加强群团机关的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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