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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附中坍塌案昨开审
15名责任人受审 只有一人不认罪


    2014年12月29日,清华附中在建体育馆发生坍塌事故,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制作和布置马凳、马凳与钢筋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此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创分公司清华附中项目商务经理杨某某等15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诉。

    昨日上午,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由于被告人众多,庭审进行了一整天,并未当庭宣判。

    承包方、监理方等均成被告

    2014年12月29日,清华附中在建体育馆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创分公司清华附中项目商务经理杨某某等15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诉。这15名被告人分别来自工程的承包方、监理方、分包方以及施工工人。

    检方指控,去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以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了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建筑工程,之后,其与建工一建公司签订了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成为该工程实际控制人。

    该工程由建工一建和创分公司组织施工,杨某某是商务经理、王某某为执行经理、王某系生产经理、曹某系技术负责人、荆某系施工员。

    6月,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委托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理单位,郝某系总监理工程师、张某某系执行总监、田某系监理工程师兼安全员、耿某系监理工程师。

    同年10月,杨某某与安阳诚成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违规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并将分包合同内容扩大。张某某系施工队长、赵某系技术员、田某某系钢筋工长、李某系钢筋班长、李某某系钢筋组长。

    违规码放钢筋坍塌致10死4伤

    2014年12月28日17时许至22时许,钢筋组长李某某向班长李某请示,并报施工队长张某某同意后,指示塔吊信号工往基坑内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上吊装21捆钢筋。第二天7时许,又吊装3捆钢筋。然而,上述吊装钢筋并未按照施工方案规定逐根散开码放。

    到了8时许,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失稳整体发生坍塌,将在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内作业的多名工人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之间,导致10人死亡、4人受伤。

    12月30日,杨某某等15人被先后传唤到案。检方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王某、曹某等15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了解,这15名被告人中,多人都有着较高学历,其中有7人具有本科学历。其中年龄最小的施工员荆某,今年29岁,大学本科学历。

    案发后,该案的10名死者家属均已与北京某建筑有限公司签订赔偿协议,家属均表示不再主张任何权利。

    案卷材料多达80本

    昨日庭审,15名被告人一齐被带入法庭。与5名公诉人团队对坐的,是更为“壮观”的辩护人团队,整整坐了三排,多达18人。

    公诉人对15名被告人一一发起指控。面对检方指控,14名被告人认罪。只有被告人原城建一建公司项目施工员荆某不认罪,他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没有规定我必须那么做,我在实际工作中履行了工作职责。”他的代理人为其做无罪辩护。

    荆某说,自己2014年接触清华附中项目部,被分配到工地做实习生,做一些打杂的活儿,以及做工程内部资料和跑腿。然而,该项目施工的钢筋方案,就是荆某编写的。“编写钢筋方案是不是打杂?”“不是。”“为什么让你干超出打杂活的范围?”“领导让我干什么我就干什么。”荆某在回答审判长询问时说道。“钢筋方案初稿是我写的,是曹某让我写的。我之前没有写过钢筋专项方案,这是我第一次接触钢筋专项方案。”

    荆某的辩护人表示,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认定,确认荆某不负有责任,他不是管理岗位,只是岗位员工,此外,其没有技术交底的职责,荆某主动陈述事实,恳请审判长从轻减轻处罚。

    一名被告人临时换掉律师

    下午1点,庭审进行到辩论阶段,出现了一点“意外”。被告人王某某此时与辩护律师之间出现分歧,律师对认罪的王某某进行无罪辩护,此举引起王某某的不满,他要求律师对自己进行最轻辩护——因为一旦被证实有罪,认罪态度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量刑。

    王某某的律师则表示坚持意见,只能对王某某进行无罪辩护。于是,被告人当庭表示,解除委托,“那我不需要您再为我辩护了。”听罢,辩护人收拾好文件,起身离开法庭。

    其他辩护人在辩论时,均强调被告人虽对事故确有疏漏之处,但也有该“减轻处罚”之处。从庭审可以看出,多名认罪被告人对自己工作职责十分模糊,甚至制定施工方案后,没有与对接人员完成交底。

    经理杨某某的辩护人称,事故的主要原因跟其没关系,事故的间接原因跟杨某某也没有直接关系;事故的发生与他的工作和生产工作没有直接关系;所以即使是控制人,但是没有直接左右事故的发生。

    施工队长张某某的辩护人称,本起事故为多因一果造成的。总承包人提供钢筋方案不符,监理也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而张某某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其应负次要责任。

    昨日下午4点,审判长宣布休庭,宣判结果另期宣布。

    文/本报记者  孔德婧  供图/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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