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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建管[2008]366号



关于对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未履行企业管理责任等
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处理的决定

 

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建筑管理处提交的《关于建议取消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在京承接业务资格的报告》(川驻京建管字[2008]14号)所反映的内容,经核实2008年1月,你单位施工总承包的北京天外天仓储物流配送中心3#库工程项目,因拖欠劳务费,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同时,反映你单位进京以来,长时间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违规承发包工程项目,并拒不按照北京市建委相关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诚信履约,引发了多起群体性事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结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京政发[2007]33号)、《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121号)、《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京劳社资发[2004]155号)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做如下处理:
    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禁止你单位在北京市辖区内承接工程。同时,将你单位违法情况及处理结果抄告企业所在地企业资质管理部门。


 

 



二OO八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违法 处理 决定

  抄送: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5月30日印发

 
                    承办单位:四川省建设劳务开发服务中心驻北京办事处      版权所有: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建筑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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