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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建筑管理处文件

 



关于组织在京施工企业开展2008年度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的通知

 

四川各在京施工企业:
    根据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京建执注[2008]3号文件《关于开展2008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建委京建科教[2007]362号文件“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经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同意,不在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三年。为此,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之日起,有效期满三年的人员均须在当年参加此次续期工作”的规定,现将2008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续期手续人员范围
    经北京市建委考核合格并于2005年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工作程序
    1、由各单位统一收集齐材料后,进行检查并在表一本人接受安全生产教育情况栏加盖单位公章(人数多的要进行汇总,见表二并报电子版)。
    2、申报续期人员须统一填写“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申请表”(见附件1),将此表连同本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四川驻京建管处企管科。
    3、每人收取培训费用100元(同证书和表格一起交)。
    4、经初审合格人员,由培训中心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统一上报注册中心。经注册中心审核,对符合续期条件人员办理证书续期手续。
    逾期未办理证书续期手续的,其证书自动失效。

      附件: 1、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申请表
             2、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初审合格人员名单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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