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廷
2006-04-06
解读《北京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5年10月13日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导则》对全国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而北京市则需要在此基础上针对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作出整体性布局。为此,市建委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区县建委对属地内建筑工程实施监督检查,市建委对区、县建委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为指导思想,制定了此《办法》。《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分清了市、区县建委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并明确了对建筑工程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安全生产监管实行属地管理
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委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实施工作。
此次《办法》的制定出台,实际上是对市及区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职责分工的进一步明确,简单说来,就是市建委工作主要立足于各项政策、法规、规范、制度的制订和对区县建委工作的监督指导上,而对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则主要以区县建委为主。
《办法》的制定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以及本市实际为依据,它适用于市建委和区县建委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等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而《办法》中所称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则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的活动。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由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此次实行的《办法》是对这一规定贯彻,《办法》将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办法》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而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委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实施工作;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和区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委托的职责,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工作,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负责指导区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相关工作。
市建委制定政策、法规、规章和制度
市建委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强制性标准,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制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有关措施。
在全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里,市建委将主要承担起各项政策、法规、规章和制度的制定与完善。根据建设部《导则》的规定,市建委需要制定和完善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一共有九项,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制度。
此外,市建委还负责九项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建立,包括: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按季度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有针对性地提早作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名录、整改措施及治理情况;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制度;建筑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制度,市建委每年组织一次评查,检查区县建委关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处理等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材料等立卷归档的情况;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市建委完善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入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与此同时,市建委还承担着其他七项职责,包括:制定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要点;组织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与区县建委的联合检查;组织全市的创建文明安全工地活动;负责三级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建筑工程应急抢险工作,建立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组织应急抢险队伍,编制应急抢险工作预案,完善应急抢险工作程序,定期组织应急抢险演练;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市建委和区县建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的共享;依法受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访事项,对区县建委信访处理意见进行复查,并办理对区县建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复议。
区县建委执行各项政策、法规、规章和制度
区县建委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强制性标准及市建委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在本市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中,区县建委主要是各项政策、法规、规章和制度的执行者,同时也可按照市建委制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结合本区县实际和管理职责,制定有关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在实际工作中,区县建委需要建立起七项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包括: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名录、整改措施及治理情况;建筑工程安全重大事故约谈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制度,按照市建委要求,及时将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上报市建委。
区县建委更是对建筑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力量,同时担负着六项重要职责,包括: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加强施工安全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对需要降低或者吊销企业资质、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及时上报市建委;按照市建委部署,组织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参加文明安全工地创建活动;负责辖区内四级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告市建委,协助市建委调查处理三级重大事故;按照市建委要求,完善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做好应急抢险工作;通过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及时上报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受理有关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及事故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受理安全生产信访事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方主体监管内容
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有十四项:《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三类人员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况,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情况;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其它有关事项。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考察、问询有关人员;抽查施工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况;检查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整改情况;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有九项: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情况;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向施工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其他有关事项。
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有六项: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筑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情况;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履行合同约定工期的情况;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其它有关事项。
对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有三项: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监管内容和形式
在工程开工前,市、区县建委主要对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在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企业和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送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主要审查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监管人员配备情况,各项安全施工措施与项目施工特点结合情况,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和临时设施等情况等内容;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对审查结果进行复查,必要时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在工程开工后,市、区县建委主要对现场五项内容进行安全生产监管,包括:工程项目各项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资格情况;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按本办法相关内容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其它有关事项。
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可采取五种方式进行,包括: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现场防护、文明施工情况;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履行情况;反馈检查意见,通报存在问题(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暂时停工,立即改正。对施工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后,作出书面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工程竣工后,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
本信息转自http://www.bjjs.gov.cn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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