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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报

第 5 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建筑管理处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四川省驻京建管处召开
“营改增”相关工作通报会

 

为确保四川(含中央在川)在京建筑施工企业(简称四川在京施工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帮助企业了解“营改增”各项操作规程,四川省驻京建管处于4月20日下午在北京明日五洲酒店组织召开了“营改增”相关工作通报会。150家四川在京施工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学习宣贯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件,引导四川在京施工企业按要求改革财务管理, 并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有关事项进行通报,提出相关工作建议,主要对税率和征收率、纳税地点、“跨地”经营、预收款纳税义务时间,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购置税控设备、申领增值税发票等“营改增”工作政策核心点及下一步操作程序进行了解读。同时要求四川在京施工企业在5月1日“营改增”全面实施前,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及时清理已开具发票未付款、退票未抵税及已在系统申请建立抵扣关系的项目,及时办理。
    会议转发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6〕116号)等通知文件。
    最后,会议要求各企业高度重视,认真研读文件,掌握“营改增”相关政策及措施,按增值税制有关要求加强税收内控制度建设,确保合规遵从,调整经营模式,依法依规做好税收申报缴纳工作。

    附:




 

 报送:谭新亚副厅长,石钢组长,殷时奎总工程师
 抄送:厅办公室,厅计财处,厅建管处,省劳务中心

 
 
                    承办单位:四川省建设劳务开发服务中心驻北京办事处      版权所有: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建筑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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