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区县质监局、燕山分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各有关单位:
2012年9月13日,湖北省武汉市一在建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吊笼坠落事故,造成19人死亡。该起事故是自2008年杭州地铁“11.15”事故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系统发生的死亡人数最多的安全事故,教训十分深刻。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质监局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制造管理
(一)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经产品型式试验备案),每台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升降机、门座起重机应有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二)市、区(县)质监局和住房城乡建设委联合对起重机械产品质量加强监管,重点打击无证生产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行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予以曝光。
二、安装和拆卸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监督管理。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拆装单位应当在从事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作业2个工作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装拆卸告知备案。
(二)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的拆装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三)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的司机和拆装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
三、使用管理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的租赁单位(或产权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者使用前,应当到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起重机械备案,获取全国统一的登记备案编号。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二)起重机械租赁单位(或产权单位)、施工单位必须购买、使用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生产的塔式起重机标准节和施工升降机导轨架。
四、检验检测管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按以下要求开展:
(一)安装、使用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的施工单位应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要求,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对起重机械进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二)安装、使用塔式起重机和齿轮齿条式、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检验规则》(DB11/611-2008)、《施工现场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检验规程》(DB11/T636-2009)、《施工现场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检验规程》(DB11/807-2011)要求,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具有相应资格且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进行现场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合格的,可以继续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应立即停用,按照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经复检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五、加强部门联动
(一)市、区(县)质监局和住房城乡建设委要求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建立重大事项和日常工作沟通机制,共同协调解决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二)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监督机构和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在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和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设备存在产品设计缺陷或产品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并抄告市质监局。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质监局。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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