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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建发〔2014〕14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对四川省博大劳务有限公司等15家
企业劳务管理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省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2013年8月—2014年1月,一些建筑施工企业未履行企业管理责任、拖欠劳务分包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引发了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121号)、《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京劳社资发〔2004〕1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这些企业的违规行为分别做出了处理。现将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四川省博大劳务有限公司,在门头沟抗震节能综合改造(杨坨物业家属区7#、10#、11#、12#,大台玉西1#、2#楼,大台菜台1#、2#、3#、4#)工程中,未履行企业管理责任,未落实工资支付管理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其限期整改6个月,改正期间,禁止在本市辖区内承接新的工程。
  二、河北天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永安小区二期2#楼工程中,未履行企业管理责任,未落实工资支付管理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其限期整改6个月,改正期间,禁止在本市辖区内承接新的工程。
  三、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在北京合生世界村E1、H、I区商务楼项目、通州珠江国际家园工程中,未履行企业管理责任,拖欠分包工程款,发生群体性事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其限期整改6个月,改正期间,禁止在本市辖区内承接新的工程。
  四、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在紫檀家具加工楼等3项(富华产业园科研、车间工程)工程中,未履行企业管理责任,未落实劳务管理相关工作,未按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管理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其限期整改3个月,改正期间,禁止在本市辖区内承接新的工程。
  五、秦皇岛昌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省),在中国科学院国家空间科学中心一期工程水电劳务分包工程中,未履行企业管理责任,未落实劳务管理相关工作,未按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管理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其限期整改3个月,改正期间,禁止在本市辖区内承接新的工程。
  六、安阳建设(集团)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在A-1商业办公楼等165项(二标段)工程中,未履行企业管理责任,未落实劳务管理相关工作,未按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管理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其限期整改3个月,改正期间,禁止在本市辖区内承接新的工程。
  七、沧县诚信建筑有限公司(河北省),在门诊急诊医技120楼等11项工程中,未履行企业管理责任,未落实劳务管理相关工作,未按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管理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其限期整改3个月,改正期间,禁止在本市辖区内承接新的工程。
  八、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檀州家园206#、301#、302#住宅楼、3-1#车库外墙外保温工程中,未履行企业管理责任,未落实劳务管理相关工作,未按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管理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其限期整改3个月,改正期间,禁止在本市辖区内承接新的工程。
  九、山东德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京棉新城危改小区A1非配套公建工程中,未履行企业管理责任,未落实劳务管理相关工作,未按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管理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其限期整改3个月,改正期间,禁止在本市辖区内承接新的工程。
  十、周口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在A-1商业办公楼等165项(一标段)工程中,未履行企业管理责任,未落实劳务管理相关工作,未按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管理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其限期整改3个月,改正期间,禁止在本市辖区内承接新的工程。
  十一、安国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在瀛海镇西区定向安置房工程D-9#、D-11#楼工程中,未履行企业管理责任,未落实工资支付管理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其限期整改3个月,改正期间,禁止在本市辖区内承接新的工程。
  十二、安徽省翔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合生北方马驹桥商业金融等项目I区7#、8#商务楼二次结构工程及1#、2#、3#、4#、8#、9#楼机电安装工程中,未履行企业管理责任,未落实工资支付管理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其限期整改3个月,改正期间,禁止在本市辖区内承接新的工程。
  十三、重庆市合川区中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石油科技国际研发中心工程中,未履行企业管理责任,未落实工资支付管理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其限期整改3个月,改正期间,禁止在本市辖区内承接新的工程。
  十四、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清河小营C1地块1#定向安置房保温工程中,未履行企业管理责任,未落实工资支付管理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其限期整改3个月,改正期间,禁止在本市辖区内承接新的工程。
  十五、金坛市芦炜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在卧龙国际山庄河西别墅劳务分包工程中,未履行企业管理责任,未落实劳务管理相关工作,未按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管理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其限期整改1个月,改正期间,禁止在本市辖区内承接新的工程。
  希望各建筑施工企业引以为戒,认真学习有关政策,加强管理,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问题。市和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应严肃查处,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特此通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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