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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建发〔2014〕270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拆装单位、检测单位,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保依法行政,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检办特〔2014〕29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14〕275号)等有关规定,本市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时,出厂日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含2014年1月1日)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查《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二、自2014年9月1日起,拆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系统(新)办理安装拆卸告知,应当在从事安装和拆卸作业2个工作日前,在系统填报并上传拆装报审信息,打印《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并签字盖章后,将该表扫描件或照片上传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系统(新),点击告知即完成安装拆卸告知程序,系统自动生成告知确认单。拆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系统(旧)办理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监督机构对建筑起重机械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及各检测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现场检测时,发现设备制造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四、各检测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第三方检测时,必须查验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并签字盖章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并核对拆装报审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在系统上上传检测报告。《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上,拆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加盖的印章,应为该公司的起重机械业务专用章或公章。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监督机构可根据系统上的拆装报审信息,对本辖区建筑起重机械拆装现场情况进行抽查。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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