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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建发〔2014〕44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加强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提高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28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号)、《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日常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已正式启用新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系统”。现将使用新系统办理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在市住建委网站办事大厅中启动申办业务工作流程,并携带相关书面申报资料到市住建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大厅)进行申报,企业申办业务的流水号将作为申办日期的重要依据。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申报,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大厅应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大厅应当场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企业在三个月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可按延期受理。

  二、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业务时,申报的三类人员(A、B、C类安全考核合格证书)中,一人同时持有注册在同一企业名下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书(A本)和项目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本)的,既可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也可作为项目负责人审查;持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C本)并就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的管理人员不再认可其他管理身份。

  三、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业务时,其“法定代表人”为上级单位管理人员兼任的,应提供情况说明文件并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任命书;

  (三)缴纳工伤保险证明。

  四、本市注册建筑施工企业持有外省市颁发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需办理完证书变更后,方可作为该企业管理人员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业务。

  五、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和延期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等业务时,需按照《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号)第三条要求向市住建委报送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中对应《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号)第三条中3、4、5、8、10、11、12、13等8项要求的所有制度应为企业正式印发执行的制度,用A4纸进行打印,并在首页建立文件目录,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交大厅存档备查。以上所有制度应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同时应提交企业颁布以上制度时印发的文件(即为企业的红头文件并加盖公章)。

  六、企业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业务的,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的监督检查;对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将被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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