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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京建发〔2015〕339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建筑施工设备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区县工商分局、专业分局,各建筑施工单位,建筑施工设备服务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公平维护施工现场建筑施工设备供应方和使用方的合法权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工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建筑施工设备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示范文本适用于使用塔式起重机或施工升降机施工的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推行工作,引导建筑施工单位和建筑施工设备服务单位使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提高诚信履约意识,减少交易纠纷。

  三、建筑施工单位与建筑起重机械拆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有关要求,另行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建筑起重机械拆装专业分包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本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签订的有关要求。

  四、建筑施工单位和建筑施工设备服务单位未签订使用示范文本的,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

  五、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留存并核验建筑施工单位提供的示范文本(建筑施工单位自用建筑起重机械的除外),否则不予受理使用登记申请。

  六、示范文本自2016年1月1日起启用。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可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www.bjjs.gov.cn)、“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首都之窗”网站(www.beijing.gov.cn)下载电子版。示范文本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设备服务合同》(BF——2015——0215)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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