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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建发〔2015〕368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有关企业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记分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15年分别印发了规范性文件《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建法〔2015〕3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5〕13号),对参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记分处理。

  为强化文件的贯彻落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现决定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和《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调整,新增部分违法违规行为记分项目,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加入到《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的条款
          2.加入到《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的条款
          3.加入到《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的条款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1月9日

附件1

加入到《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的条款

  

附件2

加入到《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的条款

  

附件3

加入到《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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