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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建法〔2016〕17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补充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4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事项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6〕4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等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京建法〔2015〕7号)修改如下:

一、将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市的企业,可以在本市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文件要求,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禁止新投资设立(含既有企业资质在关联公司间转移)建筑业企业。”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申请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可以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交申请材料。”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本通知第(五)条所涉及资质的,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含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企业申报的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材料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审核(市属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报的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材料由市属集团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负责审核);企业申报的综合资料、注册执业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材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核。”

四、删除第(八)条第二款。

五、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申请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由预拌混凝土生产地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实地核查。”

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净资产指标指的是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申请多项资质的,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分别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进行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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