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一)不同投标人委托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或同一单位电脑的;
(三)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上传投标文件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投标人针对投标项目特点自行编制部分)出现整章节、整段落或错误异常一致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异常一致的(精确到人民币“元”)。
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上述条款纳入招标文件,并列为否决投标条款单独列项。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存在上述所列行为的,应当否决相关投标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三、对认定投标人有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其对相关工作进行整改,对其不良行为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825号)予以记分,并纳入企业及个人诚信档案。
市、区建设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所监管工程上述所列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四、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特别是国家及本市重点建设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督与执法力度,坚决遏制串通投标行为。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委。
六、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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