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巩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成果,完善全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就在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加强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建筑工程是指由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颁发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和市政工程”,铁路、公路、水利、民航、通信、电力、文物、园林绿化、民防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本通知所称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是指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在建的房建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发包承包情况,注册执业人员资格情况,以及施工现场劳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理。
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方式:一是按照“双随机”的要求进行抽查;二是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二、加快建立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分工负责、上下联动、相互协作的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机制。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指导全市的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制定全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相关政策及工作计划;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颁发施工许可的在建房建市政工程开展抽查;根据市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有关部署,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监督、指导各区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每年年底对全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对各区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负责贯彻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相关制度、要求、标准等;建立健全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制定本区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对本区范围内在建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开展抽查,并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按月上报本区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情况,每半年和年底进行总结并上报分析报告;对本区在建工程的参建单位进行建筑市场政策法规方面的普法教育;督促区属建筑业企业加强企业自律。
三、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当明确主管领导,配备满足本区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需要的执法人员,结合本区实际,不断完善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可以由一个科室或事业单位独立负责本区的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也可以由一个科室或事业单位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和事业单位,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并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市场管理处和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建立工作联络机制。
四、本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应当重点抽查以下内容:
(一)施工发包承包情况: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情况;承包单位资质与承揽工程范围匹配情况;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工程、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注册执业人员资格情况: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及与执业范围匹配情况。
(三)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情况:劳务管理体系建立情况;专职劳动力管理员设置情况;劳务作业人员备案情况;劳务作业人员普法维权培训情况。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可以在以上内容基础上,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增加其他抽查内容。
五、在本市范围内的大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加强企业自律,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检查等机制,有效督促在京的下属二级公司以及工程项目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提高依法建设的意识和自觉性。
集团总公司下属二级公司在京承包工程发生转包工程、挂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在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同时,对未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责任的集团总公司,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约谈其法人代表、通报批评、向社会公示等处理措施。
外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驻京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本省市进京大型建筑业企业按照上述要求,加强企业自律。
六、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建立施工合同纠纷调解和建筑市场执法检查联动的工作机制,在对信访举报的施工合同纠纷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查处,实现纠纷调解与执法检查同步进行。
七、市区两级住房建设委在执法检查工作中应当根据企业的信用记录,实施差别化监管,针对重点项目、重点单位和人员、重点线索,集中执法力量,提高抽查频次。
八、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存在转包工程、挂靠、违法分包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在依法处罚或处理后,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其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经核查企业不能满足资质标准条件的,依法进行处理。
九、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严格履行现场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与调查、行政处罚的决定及执行等执法程序,规范自身的行政执法行为。
十、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严格按照“双公示”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依法查处的违法违规单位及人员。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信息网络的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守法意识。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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