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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建发〔2017〕34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
《北京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北京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就该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公共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和市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按照政府统一部署,配合属地做好摸底排查工作;加强在施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施工质量管理及进场保温材料的质量控制;督促物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加快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有效防范高层建筑火灾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优良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治理时间
  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
  三、治理范围
  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新、改、扩建(含外保温施工改造)的高层建筑。
  四、监管重点
  (一)新、改、扩建(含外保温施工改造)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监管重点
  各建筑施工单位在建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开展消防安全隐患的自查自纠,针对高层建筑施工特点进一步强化以下措施:
  1.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建筑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要采用不燃材料搭设,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要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2.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房屋建筑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 3 层。
  3.在施高层建筑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高度超过 100米的在建工程,应在适当楼层增设临时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 10立方米,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宜超过 100米。还应设置室内疏散通道及应急照明设施。
  4.施工现场应在施工围挡及高处明显位置悬挂“建筑工地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标语。
  5.氧气瓶、乙炔瓶存放及工作间距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6.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应及时清理。
  7.可燃材料露天存放时应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成垛堆放。
  8.施工现场消防器具的配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9.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
  10.施工现场要严格落实动火审批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电、气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动火作业前对可燃物进行清理,动火证经总包单位防火负责人审批,用火地点变换重新办理了动火证。
  11.施工现场安排专人巡查,严禁在施工现场内吸烟及违规动火行为。
  (二)新、改、扩建(含外保温施工改造)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监管重点
  各建筑施工单位在建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依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相关规定,外墙保温施工质量遵守以下规定:
  1.外墙保温材料进场验收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2.外墙保温材料应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3.外墙保温使用的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4.外墙保温隔离带的设置及使用材料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5.当保温板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采用粘结连接时,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6.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拉拔力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三)建设、监理单位监管重点
  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各自的消防管理责任,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各项消防管理措施,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及火灾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消防隐患排查及火灾应急演练,监督施工单位开展消防隐患整改,为施工现场配备充足的临时消防设施提供资金保障。
  (四)已投入使用高层建筑监管重点
  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GA1283—2015)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1.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示火灾隐患,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2.组织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3.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劝阻。
  4.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服务管理,配备消防设施管理和维护技术人员,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初期火灾应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5.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高层住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6.物业企业应配合属地及相关行业部门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充分认识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的重大意义,加强领导,切实落实责任。
  (二)建立在施工高层建筑台帐,开展专项检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对辖区内新、改、扩建(含外保温施工改造)的高层建筑进行全面摸排并建立台账,制定检查计划,在12月底前实现检查“全覆盖”。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结合“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大检查”等专项行动工作安排,对全市在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火灾隐患问题严重及发生火灾事故的施工单位依法暂停在京投标资格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切实履责,加强执法。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应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使用不符合防火要求的保温材料施工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工整改、建筑市场信用惩戒等处理,并与区公安消防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对施工现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多部门、多形式的执法惩戒。
  对供应不符合防火要求的保温材料供应企业,公开通报,计入企业信用系统,情节严重的,限制其参与本市建设工程材料招投标,确保在施建设工程使用外保温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加强对物业企业高层建筑管理的日常巡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充分发挥监督指导作用,定期对治理成果进行抽检,确保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切实落实到位。
  (四)加快维修资金支取,及时解决隐患。各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部门应高度重视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加强与消防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关于修改《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6〕15号)的规定,加快审批进度,及时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审批时效,保障群众居住安全。
  (五)总结经验,确保实效。各建筑施工、物业管理企业要认真总结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经验,查找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薄弱环节,针对高层建筑特点,创新施工技术和管理模式,落实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材料、环保等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履行高层建筑物业管理职责。形成消防管理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定期报送工作情况。各单位于2017年9月30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小结;2017年12月10日报送此次综合治理工作总结。有好的经验和作法随时报送。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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