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提高安全质量监管效能,规范执法抽查行为,强化督导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执法抽查及督导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执法抽查及督导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9月11日
附件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执法抽查及督导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提高安全质量监管效能,规范执法抽查行为,强化督导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全市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安全质量执法抽查的,对各区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安全质量监督执法工作实施督导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执法抽查及督导工作遵循依法依规、职责明确、督查指导、共同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执法抽查,是在落实参建各方安全质量主体责任、安全监督属地责任和质量监督责任的基础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随机抽取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责任主体履责行为及工程实体安全质量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安全质量督导工作,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为强化安全质量监管职责,推动工作落实,提升监管水平,对各区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开展的安全质量监督执法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执法抽查及督导工作由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监督总站”)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托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信息化平台,建立市、区两级监督执法联动管理模式和信息资源共享系统,提高安全质量监管效能,提升安全质量监管合力。
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执法抽查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执法抽查的工作模式,是以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信息平台为基础;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以随机抽查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为主要方式;以行政执法为基本手段;以重点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差别化监管项目为抽查重点。
第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执法抽查包括日常执法抽查和专项执法抽查两项内容。
专项执法抽查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季节变化、施工阶段、应急服务保障等要求开展的执法检查。
第八条 市监督总站应制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执法抽查月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抽查组设置;
(二)执法抽查开展时间;
(三)执法抽查工程数量;
(四)执法抽查重点检查内容;
(五)其他工作要求。
如遇机构及人员调整、工程情况变化及其他情况,可适当调整月工作计划。
第九条 开展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执法抽查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
(二)抽查工程安全质量责任主体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质量状况评估工作情况;
(三)抽查工程安全质量责任主体安全质量行为、工程实体安全质量情况;
(四)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期对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执法抽查情况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第三章安全质量督导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质量督导工作根据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形势及有关规定适时组织开展,督导对象为各区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市监督总站负责制定安全质量督导检查实施方案,明确督导检查指标及评分标准,组织、实施、协调具体安全质量督导工作。
第十二条 安全质量督导采取督查属地安全质量监管职责落实情况与随机抽查辖区内工程安全质量情况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并通过反馈督导意见对各区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安全质量监督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对各区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安全质量督导,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及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执法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
(二)抽查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隐患排查治理、绿色施工、安全质量状况评估工作的情况;
(三)抽查安全质量监督执法相关工作资料;
(四)其他需督导的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安全质量督导工作结束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安全质量督导情况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安全质量督导结果可作为对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质量监督执法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实施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执法抽查及安全质量督导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接受各级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执法抽查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6〕66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