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市连续发生多起起重伤害事故,市领导高度关注,要求全市住建系统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市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切实防范起重伤害事故发生,我委决定立即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紧急安全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0年9月25日至2020年10月31日。
二、检查依据
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汽车起重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加强日常检查,有效管控风险,及时消除隐患。
三、检查方式
(一)项目自查
从即日起至9月30日,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生产副经理、安全总监以及项目部相关业务部门,并会同监理单位、设备产权单位、拆装单位及有关单位对在用建筑起重机械开展安全大检查。存在事故隐患或管理漏洞的,应当立即暂时停止使用设备,并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履行隐患排查处理程序,隐患消除后才可继续投入使用。各项目必须在9月30日前,将项目起重机械自查情况报公司安全部备案。
(二)企业复查
在各项目全面自查基础上,各施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开展本公司在施项目全面复查,重点检查项目起重机械专职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情况、起重机械管理体系运行情况、项目起重机械自查整改落实情况等。各施工企业应当在10月15日前完成起重机械复查工作,并将复查情况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执法抽查
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10月份结合施工安全监督计划,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工程项目开展起重机械监督执法检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检查和处罚情况在10月25日前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
四、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设备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适用于本市注册,需在本市考核取证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起重吊装等相关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是否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等情况。
(三)在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告知(包括顶升、附着告知)和使用登记的办理情况;委托第三方检测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装拆卸告知(包括顶升、附着告知)和使用登记的特种作业人员与现场实际人员是否一致;投入使用前联合验收情况;设备实体安全状况。
(四)在用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委托第三方检测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投入使用前联合验收情况;设备实体安全状况。
(五)流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等)投入使用前联合验收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履带起重机检验检测情况(定期检验、首次检验)。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产权单位、设备拆装单位是否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要求履行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
随着疫情防控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全市建筑行业正处于施工高峰的黄金季节,也是安全事故的高发期,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松懈,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目前,中秋节、国庆节将至,各单位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重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检查,深刻认识我市面临的严峻形势,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周密部署,务必将大检查工作落实到位,切实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突出重点,从严执法
10月份,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执法机构要集中投入检查力量,对建筑起重机械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重点对国庆期间不停工的项目、工期紧张的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在日常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履职不到位的项目开展起重机械重点抽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从严执法,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在全市安全生产例会中通报。
(三)形成记录,及时报送
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组织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及时报送项目自查、企业复查、区住建委抽查情况。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