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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建发〔2020〕27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秋冬季施工现场百日绿色安全专项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秋冬季安全生产、绿色施工和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抓实抓好抓细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秋冬季施工现场百日绿色安全专项活动”(以下简称“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成立“秋冬季施工现场百日绿色安全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施工安全管理处。

  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丁胜

  成员: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处长  凌振军

    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站长     魏吉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总队   王颖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孟海亮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主要领导

  各集团、总公司主要领导

  二、基本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建筑施工行业“六稳”“六保”工作,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会议精神,按照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深入推进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风险隐患,狠抓监管执法和事故处理整改落实,把好安全监管每一道关口。严格落实各工程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开展以危大工程为重点的安全隐患排查,确保全市住建系统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平稳收官;大力提升施工现场绿色施工管理水平,确保住建系统2020年蓝天保卫战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三年行动,持续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全市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形势可控。

  三、开展时间

  自2020910日至20201231日。

  四、开展形式

  建筑施工项目自查自纠、集团、总公司检查整改,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执法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执法抽查三个层面,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坚决杜绝带隐患、带问题施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五、工作重点

  在活动开展期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安全生产、绿色施工和疫情防控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加强管理,做到“十不”:不发生疫情、不亡人、不塌方、不塌陷、不高坠、不触电、不冒烟、不扬尘、不违章、不盲目抢工。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充分认识秋冬季易发多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严峻形势,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严守安全生产底线,持续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将深基坑、高大脚手架、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建筑起重机械、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核心,并加强对物料平台、临边防护、洞口防护、高处作业吊篮、地下管线保护等安全检查,严防盲目抢工,防范交叉作业安全风险,做好每道工序施工安全条件验收工作,确保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

  (二)着力提升施工现场生活区标准化管理水平

  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导则》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分册),全面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标准化管理工作,提升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改善从业人员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生活区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以《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为指导,在全市施工现场办公区和生活区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对生活垃圾要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杜绝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装混运。

  (三)坚持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机制

  按照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要求,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落实“四方责任”,做到“三防”“四早”“九严格”,完善“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应急机制,持续做好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修订完善秋冬季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封闭式管理和进出场人员登记制度,充分利用“北京健康宝”对进场人员进行风险筛查,坚持对工地食堂厨师、餐饮服务人员等重点人群开展体温日常监测,加强一次性医用口罩及消毒液等防疫物资储备,强化对卫生间、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清洁、消毒和通风,积极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宣传教育,提升从业人员自我防护意识,克服麻痹大意思想。

  (四)持续做好绿色施工和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

  要以迎接中央环保督察工作为契机,着力提高全市绿色施工管理水平,持续做好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保证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达到“六个100%要求。要严格落实空气重污染预警措施,做到及时响应,措施到位。要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源头管理,按照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的要求,落实车辆“三不进、两不出”规定。要不断提升全市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率和通视率,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开展扬尘治理非现场检查。要加大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挥发性有机物(TVOC)的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施工机械和建筑涂料坚决予以清退。

  (五)统筹开展施工现场爱国卫生运动

  要认真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深入开展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三年行动方案》有关工作部署,以“清洁卫生、除害防病”为主线,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统筹开展施工现场除“四害”行动、清洁行动、环境提升行动和爱国卫生宣传行动等专项行动,引导广大建筑工人养成健康卫生的生活方式,促进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的显著提高,营造“人人关注卫生、人人爱护卫生、人人维护卫生”的良好氛围。要保证建筑工地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炊事人员“健康证”和“卫生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三证齐全,严禁从无证照商贩处集体购买快餐,坚决杜绝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六)推行安全质量综合风险分级和差别化管理工作

  要严格执行《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综合风险分级标准》和《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综合风险分级标准》,按照标准对全市在项目开展自评自查。各集团公司要根据本单位在施项目综合风险分级情况安排日常巡查计划,对重大和较大风险项目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各区住建委要根据辖区内项目的风险等级对不同项目实施差别化监管。

  六、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

  活动自2020910日至20201231日,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910日至2020920日)

  按照本方案要求,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各集团、总公司要制定专项实施方案,明确组织机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并形成会议记录。专项实施方案和会议记录要于2020920日前报送至市住建委施工安全管理处。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921日至20201220日)

  自2020921日起,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自查自纠、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执法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执法抽查同时启动。

  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持续开展项目自查自改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隐患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时限,三方共同复查确保整改到位后方可销账,严禁带隐患、带问题施工。

  各集团公司要制定对本单位及二级单位在施项目的检查计划,原则上公司领导按领导带班检查制度每月至少检查两次,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绿色施工和值班值守情况相关部门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内部通报,对问题严重受到市、区住建委处理的项目要约谈或撤换项目负责人。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日常检查对辖区内在监工程进行全覆盖的执法检查,发现问题要责令参建单位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发现问题严重的企业,可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作进一步处理。

  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将对全市施工现场开展不定期的执法抽查工作,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予以从严从重处理。

  (三)总结上报阶段(20201221日至20201231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各集团、总公司要于1225日前,将本单位活动开展情况工作总结报送至市住建委施工安全管理处。

  七、工作保障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明确领导职责和各部门职责,统筹协调,抓好活动的落实。

  (二)在活动开展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如下原则处理:

  1.对工程项目停工整改不少于10日,整改完成后,报所属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2.对发生事故的本市施工企业,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发生事故的外埠施工企业,将事故情况函告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暂停一定时限的在京投标资格。对发生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监理企业,暂停一定时限的在京投标资格。

  3.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要追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依法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处理。

  4.施工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例会上向全市建设系统作检查,企业内部必须对企业相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相关管理人员等进行严肃处理,包括撤职、经济处罚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跟踪处理情况。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开展活动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约谈主要负责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区政府;在对各区进行相关考核时,扣除相应分值。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开展活动的施工单位,将约谈主要负责人,并全市通报批评,必要时,核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对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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