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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建发〔2020〕313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预防高坠事故管控措施的通知

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市连续发生多起高处坠落事故,市领导高度关注,要求住建系统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严厉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全市通报警示。为贯彻落实市领导批示精神,坚决遏制近期住建系统事故高发态势,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现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预防高坠事故管控措施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参建单位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要及时拨付包括高处作业施工在内的各项安全施工措施费,督促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职责,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要求或者默许施工单位抢工期、赶进度。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认真开展体验式安全培训教育,按照施工方案的内容认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切实做好高处作业前的检查验收,确保各项防护措施先于施工作业落实,严禁防护措施后补和走形式;要强化对作业工人的体检工作,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疾病的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作业。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理,

  发现施工现场存在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等规范标准的,要立即下发监理通知单,情况严重的要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二、严格执行临边作业的防护措施

  (一)所有坠落高度2米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必须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高度不得低于1.2米,并设置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严密。

  (二)除使用落地式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外,在建工程外侧(包括悬挑式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下端)必须搭设水平安全网,安全网搭设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三)脚手架横向水平杆的靠墙一端至结构装饰面超过10厘米的,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

  (四)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临边防护的,必须设置专人监护,严禁同时拆除多层临边防护。

  (五)门窗安装作业要加强总包单位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管,作业工人必须按照规定系挂安全带,临空一侧设置不低于1.2的防护栏杆,当需要攀登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重点强化洞口作业的安全管控

  (一)短边长度1.5米以下的孔洞应当用坚实盖板封闭,有防止挪动、位移的措施,大于30厘米时,应当设置钢筋网片;短边长度大于1.5的孔洞,四周必须设置不低于1.2米的防护栏杆,孔洞中间应设置水平安全网。

  (二)电梯井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米的固定式防护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且不大于10米应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电梯井首层应设置双层水平安全网。

  (三)电梯井、管道竖井、通风井、采光井严禁作为垃圾通道,严禁作为垂直运输通道。

  (四)各类孔洞、电梯井、管道竖井、通风井、采光井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防护措施的,必须设置专人监护。

  四、全面加强攀登与悬空作业安全管理

  (一)攀登作业所用设施和用具应牢固可靠,使用梯子时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二)钢结构施工应在施工层搭设水平通道,水平通道两侧应设置防护栏杆;钢结构施工下方应设置水平安全网。

  (三)在2米以上进行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和拆除、绑扎钢筋、混凝土浇筑等作业时,应设置脚手架或操作平台。

  (四)使用吊篮作业前必须经过检查验收,吊篮内不得超过2人作业;操作人员应佩戴安全带,安全带与安全绳通过索绳器连接,严禁吊篮作为垂直运输工具,人员进出吊篮必须在地面进行;当使用吊篮作业时,必须停止作业区域内一切屋面及临边作业。

  (五)在雨、霜雾、雪等天气进行高处作业时,要采取防滑、防冻措施,当遇有5级以上强风、浓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五、加大安全检查与处罚力度

(一)各施工企业要立即开展本企业在京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临边洞口和悬空作业安全防护情况,务必确保各类安全措施在高处作业施工前搭设完成,严禁在防护措施未完成的情况下冒险抢工作业,做好安全条件验收工作,确保各项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到位;要严查项目经理在岗履职情况,必须确保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在现场履职(特别是周末和节假日)。各企业检查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公司规定严肃处理,全公司通报,并按照要求及时向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查情况。

(二)市、区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密监督检查频次,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施工现场存在洞口、临边防护不到位等安全隐患,一律从严执法,高限处罚。针对近期发生的高处坠落事故,我委将对相关责任单位一律按照高限进行处罚处理。针对各区安全监督执法处罚的情况和事故发生的情况,我委将进行考核打分排名,并将情况抄送各区人民政府。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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