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有序复工,确保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可控,现就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现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
1.施工现场必须严格实施封闭式集中管理,严格落实《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在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登记,上传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籍贯等信息内容。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人员信息录入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负主体责任。
2.建立疫情防控信息日动态筛查机制。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录入的施工现场人员信息将每日推送相关部门,运用大数据实现疫情防控信息筛查。市住建委将筛查结果推送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根据规定及时对相关人员加强疫情防控管理。
二、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管理
3.项目管理人员(包括后勤、运输等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集中封闭管理规定,不得随意离开本项目。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应尽量减少返回固定住所频次。
4.各参建单位返(来)京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市规定,到京后居家或在企业提供的项目外临时医学观察住所观察14天,身体健康解除医学观察后方可进入项目施工现场办公或居住。
5.在本市无固定住所的参建单位返(来)京管理人员,经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同意后,可在项目内集中医学观察,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医学观察责任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医学观察期间不得离开施工现场、生活区和办公区。
6.各参建单位对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返(来)京管理人员,应当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北京市相关规定。
三、加强施工现场办公区管理
7.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统筹做好施工现场办公区的疫情防控工作,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中应明确办公区的疫情防控职责分工和防控措施。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分界明确,减少各区之间交叉。
8.各参建单位应结合员工的岗位特点、工作性质等,制定错时错峰工作制度,建立办公区员工每日出入登记及体温监测报告制度,尽量控制减少出入人员,督促员工定时开窗通风,按规定使用集中空调系统。各参建单位应对员工上班路径、办公场所人员密度、分散办公的可行性等进行评估。每人办公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且能保持彼此间间距不小于1米,降低人员密集度。
9.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重点加强施工现场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食堂、厕所、茶水间、淋浴房等场所的疫情防控管理,按照相关防控指引做好防控工作,普遍推行“1米线”安全措施。加强对员工的防疫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在办公区醒目位置张贴卫生防疫宣传材料。
10.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会议管控,减少会议次数,降低参会人数,采取网上视频会议方式。延长供餐时间,实行错峰就餐。严格限制人员外出就餐和食用流动商贩外卖餐品。减少会议和就餐导致的人员聚集风险。
11.一旦发现人员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处理,严禁进入施工现场办公区。
四、细化生活区和施工区分级分类分区管理
1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进场批次、进场时间、来源地对生活区居住人员进行分级管理,分时分区域安排居住,滚动隔离,并实时动态调整,减少新老人员入场交叉带来的风险。
13.生活区应划分集中观察区、正常生活区和应急隔离区,各区域要严格分开、独立设置、保持必要安全距离,要标识醒目、封闭管理、分级别采取防控措施,严禁串区域居住和人员往来。鼓励企业为集中医学观察期人员提供统一的特定颜色工服或马甲,人员信息应在项目现场进行公示。
14.严格落实减少人员聚集和交叉感染风险的各项防控措施,严格控制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超过6人,保证宿舍通风条件,严禁使用无冲水设施和无隔断的厕所。
15.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同一居住区域、同一分包单位(或班组)的作业人员安排在同一施工部位、工序或时段,实施分层管理,尽量避免交叉作业。施工区远离生活区、办公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专车接送作业人员上下班。
五、落实疫情防控信息零报告制度
16.施工现场疫情信息实施零报告制度,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
17.施工总承包单位每日15时前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街道(乡镇)政府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现场发热以及疑似、确诊新冠肺炎病例情况。
18.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日16时前汇总情况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六、加强施工现场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9.各工程项目应按照《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突发疫情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施工现场发现发热人员、疑似人员和确诊人员等突发情况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做到职责明确、人员到位、流程熟练、紧密衔接;要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街道(乡镇)政府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周边定点医院和设置发热门诊医疗机构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一旦突发疫情,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报送疫情信息,有效有序应对施工现场突发情况。
七、落实疫情防控企业主体责任
20.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应严格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要求,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机构,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21.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全面排查掌握本企业所有人员的出行及健康状况,尤其要掌握本单位在湖北人员情况。对于所有滞留湖北地区的本单位人员,应当督促其严格遵守当地政府疫情防控措施,不得擅自离开湖北地区返京。
八、强化施工现场突出问题治理
22.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不完善、重点区域消毒责任未落实、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人员出入登记管理不严格、体温监测制度落实不到位、宿舍居住人员超员、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以及未落实施工现场人员分批次、分区域、分时段实施防控管理等突出问题,各参建单位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力争实现施工现场疫情防控“零感染”、安全生产“零事故”。
九、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23.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三天对辖区内复工工程疫情防控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实施全覆盖检查指导一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复工工程中重点工程实施巡回抽查指导。
24.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加大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力度,要强化对施工现场突出问题的检查,检查工作应认真、细致,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立即整改并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并进行通报批评和曝光。对于疫情防控问题突出的地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督办通知书,督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做好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管理工作。
25.对于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疫情防控信息以及工作不力、不负责任、措施不当造成施工现场疫情扩散传播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纳入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信用评价体系管理,研究给予暂停在京投标措施。
十、加强专业工程项目管理
26.市交通、水务、园林绿化、城管委、通信管理、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落实专业工程管理主体责任,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和市住建委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有关通知、指引,制定完善各自专业行业相关规定,督促本部门主管的工程项目复工并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履行复工检查与协调服务职责,做到复工检查全覆盖,按规定公示检查结果。明确专人与市建设工程复工工作专班联系,每日报送相关信息。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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