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本市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指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20〕10号)判定的项目综合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依法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低风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不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范围,不开展监督检查。工程参建单位应当依法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加强工程建设过程的质量风险管控,主动开展风险管控和评估,突出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切实提升施工精细化水平。
三、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范围的低风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监督机构在施工过程中开展监督检查时,取消首次工作交底会,仅开展1次现场监督检查,时间不超过一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分别设立的,由质量监督机构牵头,安全监督机构配合,共同开展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且宜在结构施工阶段开展。
四、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通过风险分级管控平台等相关信息系统获取工程项目风险数据信息后,应及时将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范围,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京建法〔2018〕2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京建法〔2019〕16号)以及本通知要求等编制监督工作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五、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于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抽查事项不纳入本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不再另行通过“双随机”方式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六、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不履行法定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社会投资低风险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168号)废止,原《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9〕438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间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0〕43号)等文件有关低风险工程判定标准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