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各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问题频发,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行为,强化开裂、脱落等质量问题治理,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升,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施工现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通知外墙外保温工程指采用保温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由保温层、抹面层、饰面层三部分组成,并固定在外墙基层墙体外表面的建筑构造实体。
一、落实参建主体责任
(一)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按照《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京建发〔2021〕253号)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严禁把外墙外保温工程违法发包,突出做好督促设计单位要针对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进行专项设计,连接方式、连接点等外保温受力体系的设计要综合考虑各类受力情况,明确细部构造和技术要求,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主要包括:保温层和主体结构连接专项设计,抹面层和主体结构连接和防开裂专项设计,饰面层防开裂专项设计,顶层收口和防水专项设计,底部勒脚收口和防水专项设计,人可接触部位的外墙防磕碰专项设计,门窗户洞口交接部位、各种挑出件交接部位、阴阳角部位、迎风外墙面薄弱部位增强专项设计,不得简单照搬标准和图集。鼓励实施建筑师负责制。
(二)强化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房屋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施工质量安全。严格落实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商及检测单位主体责任,严禁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负责,材料供应商对提供的外墙外保温工程材料质量负责,检测单位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
二、严把材料关,强化选材用材闭环管理
(三)合理选用采购材料。外墙外保温工程必须选用性能指标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外墙外保温工程应采用成套技术并由同一供应商提供所有配套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保证组成材料相容性。材料采购单位原则上应从生产企业择优集中采购外墙外保温工程相关材料。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指定材料生产企业及供应商。
(四)规范材料见证检验。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规定对建筑材料进行见证检验;施工单位进行取样、封样、送样,确保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监理单位对取样、制样、标识、封样的过程进行见证,做好见证记录,对试样的代表性、规范性、真实性负监理责任;检测单位应在其资质范围内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不得伪造检测数据,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保温材料用于燃烧性能检验的样品应与用于保温性能检验的样品同时取样、标识、封志,送检样品不得弄虚作假。当采用没有国家、行业和地方产品标准的外保温材料时,应对燃烧性能见证复验,且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或单位面积质量、燃烧性能必须在同一个报告中。
(五)严格不合格材料退场。施工单位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对于见证检验不合格的外保温材料,不再进行二次复试,施工单位应将相应批次材料按照相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下进行退场处理。
三、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施工组织管理
(六)严格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落实。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设计交底中就外墙外保温工程实操可靠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充分沟通和优化,确保连接方式、连接点等外保温受力体系可靠可行,确保防漏水、防开裂脱落、防磕碰等构造措施可靠可行。施工单位在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应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应明确施工工艺、主要技术参数、施工技术执行标准等内容。特别是应包含保温层和主体结构连接、抹面层和主体结构连接、防止开裂和脱落、收口密封防水、防磕碰、薄弱部位抗裂增强等细部施工方案;加大对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及时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突出连接方式、拉伸粘结强度、粘结面积比、锚固件数量、锚固件位置、锚固深度、锚固力等细部构造和施工要点要求,形成交底记录;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专项施工方案发生变更的,应重新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按照旁站方案对外墙外保温工程的施工工序、隐蔽工程等进行旁站监理。
(七)统一施工质量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应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建设单位不得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建各方在同一居住项目的不同类型住宅(如: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房等)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过程中设计相同的工艺做法应采用统一施工质量标准。
(八)做好基层墙体检查。施工单位应在基层墙体质量验收合格后开展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施工前应对基层墙体进行检查,外墙外保温施工的墙体表面应洁净、坚实、平整,无油污和脱模剂等妨碍粘结的附着物,凸起、空鼓和疏松部位应剔除;外墙外立面洞口封堵情况、平整度及垂直度应符合相关规范,对于超过规范允许偏差的部位,应及时进行处理。
(九)坚持样板引路制度。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段,样板施工完成并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饰面层施工应优先选择建筑的日照面进行样板施工。样板段所采用的的建筑材料应严格落实物资进场报验制度。
(十)加强季节性施工管理。建设单位要充分考虑首都特点,合理安排工期组织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盲目抢工。加强雨期施工管理,雨天应停止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雨水侵湿保温层,防止雨水冲刷施工面。夏季施工时应避免阳光暴晒,必要时搭设防晒布遮挡。加强大风天气施工管理,五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六级及以上强风天气应停止吊装作业,四级及以上大风应停止顶升等作业;雨、雪、雾天气及风力大于四级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大风天气不得进行室外动火作业。加强冬期施工管理,没有可靠保温防风措施时,外墙外保温工程不得安排在冬季进行,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冬季应有可靠的防冻保温措施。
(十一)加强施工细节质量管控。加大外墙外保温工程保温层、抹面层按照专项设计和施工方案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的检查力度,严防脱落问题发生,抹面层与保温层粘结牢固;加大对门窗洞口、挑出构件、阴阳角、保温板接缝、迎风薄弱面等部位防开裂增强措施的检查力度;加大对勒脚收口、顶层收口、外窗四周、空调台板、穿墙管线、保温层伸缩缝等部位封闭处理的检查力度,必要时应附加防水层;加大可接触部位的外墙防磕碰施工质量检查力度;加大饰面层施工质量检查力度。
(十二)做好成品保护。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制定改造工程成品保护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防止成品污染、损坏或丢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明确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管理和成品保护责任。带户施工时,建设单位应牵头做好居民户内设备设施保护工作,不得破坏居民户内非改造部位设备设施。确需改移户内设备设施的,改造工程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予以恢复,确保设备设施改移前后使用功能不变。施工单位应制定成品保护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禁止在保温墙面上随意剔凿,避免尖锐物品撞击,防止吊运物品或拆脚手架时撞击墙面,防止施工人员踩踏窗口。发生污染、损坏后应及时对受损部位进行修补。
(十三)抓好质量检测工作。建设单位应在外墙外保温工程的保温层、抹面层施工完成后隐蔽验收前委托检测单位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对保温层与基层之间的拉伸粘结强度、抹面层与保温层之间的拉伸粘结强度、保温层后置锚固件的锚固力、抹面层后置锚固件的锚固力进行现场拉拔试验,对保温层与基层之间、抹面层与保温层之间粘结面积比进行现场检验。检验取样部位应按规定在施工现场随机确定,兼顾不同朝向和楼层,均匀分布、具有代表性,不得预先确定检验位置。
(十四)严格质量验收管理。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等验收,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符合规定,严禁弄虚作假。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隐蔽或下一道工序施工。各参建单位应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影像追溯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21〕29号)要求,加强施工过程追溯管理,及时记录、留存外墙保温板粘结或锚固施工、隐蔽验收和保温材料试验等影像资料。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工程外墙外保温工程的质量验收,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1〕24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随竣随验和相关方共同参与验收等工作。
四、提升消防安全管理
(十五)加强材料防火管理。施工单位应确保材料进场后存放安全,要远离火源,严格采取防火、隔离等安全保护措施,在材料堆放的防火重点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合理有效配备消防器材。严禁外保温材料与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一起,露天存放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
(十六)落实现场防火制度。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技术规程》(DB11/729)的要求,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明确具体的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施工方案中应避免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与有明火的工序交叉作业。现场确需动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十七)强化施工防火措施。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施工单位应尽早安排抹面层的施工,确保保温层裸露高度不超过三层楼高,裸露时间不超过2天。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清理遗留在施工现场的废弃保温材料。严禁在保温层裸露位置进行明火作业。
(十八)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建设、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周围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安排专人进行巡查,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特别是老旧小区节能改造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过程中从室内向外丢弃烟头等行为。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十九)加强材料监督管理。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外保温材料及外墙涂料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材料供应企业信用管理机制,对生产、供应不合格材料的企业,及时将相关信息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十)加强现场监督抽查。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切实规范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参建各方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加强对外墙外保温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的监督抽查,督促参建各方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十一)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公开举报电话及网络投诉平台,畅通监督渠道,鼓励群众对外墙外保温工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营造共治共管氛围。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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