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混凝土出厂检验,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应牢固树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坚决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预拌混凝土》(GB/T 14902)《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11/T 385)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质量管控,确保混凝土质量和工程结构安全。
二、预拌混凝土企业对混凝土出厂强度检验取样,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每日(24h),每100m3相同配合比取样不得少于1次,不足100m3时亦取样一次;
(二)同一工程项目连续生产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超过1000m3时,超出部分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三、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强化混凝土试验管理,加强混凝土出厂检验试样的取样、制样、养护、检验全过程管控,确保取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制作试件、不按规定养护、伪造检测报告、出具虚假试验报告等行为。
四、预拌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影像追溯管理的通知》要求,对混凝土检验过程留存视频资料。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试块制作的视频资料应完整清晰,能够辨识混凝土试块入模、振实(插捣)、抹面、(拆模前)养护、拆模等制作全过程,视频资料的保存期应不少于1个月。
五、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就混凝土质量安全状况开展全面自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各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将适时对各预拌混凝土企业落实通知要求情况进行抽查。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检查参考用表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检查参考用表.pdf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