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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建发〔2022〕68号



 
关于印发《2022年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管房单位:
    为切实做好2022年城镇房屋防汛工作,现将《2022年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3月14日

 

2022年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工作要点

 

  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也是“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之年,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北京市2022年防汛抗旱工作要点的通知》(京政汛发〔2022〕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防汛专项分指挥部防汛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京建防汛〔2019〕2号)要求,做好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度汛工作,在认真总结历年城镇房屋防汛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防洪防汛相关办法,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国家防总、市委、市政府和市防办的决策部署,落实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立足于应对极端天气和局部强降雨天气,不断提升我市城镇房屋防汛工作的应急减灾能力。

  二、工作目标

  坚守“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的防汛工作目标。落实“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防汛工作底线,落实“在岗、在职、在责”的防汛值班要求,弘扬“献身、求实、负责、担当”的首都防汛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深刻汲取北京“7.21”和河南“7.20”特大洪涝灾害教训,完善城镇房屋防汛工作体系,补齐房屋防汛工作短板,及时消除房屋防汛工作隐患,把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保障城镇房屋使用安全。

  三、工作重点

  一是今年城镇房屋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疑似危房,要组织安全鉴定和汛前解危工作;二是对各区经鉴定确认的危房,要督促产权人及时解危;三是已列入“清册”没有解危治理的城镇危房、积水低洼院落及发生过倒灌的普通地下室要逐年销账;四是当年发现的漏雨房屋、低洼院落及普通地下室倒灌等要列出“清册”重点关注,组织好抢险抢修工作;五是认真落实“接诉即办”工作,把领导批示和群众反映的城镇房屋使用安全问题解决好,力争做到“未诉先办”,对汛前无法完成解危整治的,要建立“一房一案”,专人负责,保证汛期城镇房屋使用安全。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和完善防汛工作责任制体系

  1.城镇房屋防汛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及各管房单位在属地政府领导下开展房屋防汛抢险、避险、救灾等工作。

  2.建立城镇房屋防汛指挥体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设立2022年房屋防汛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本市城镇房屋防汛等工作;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及各管房单位设立相应机构,明确岗位人员的责任分工,负责落实城镇房屋防汛的各项工作。

  3.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及市属管房单位,要制定本辖区、本单位房屋防汛工作实施方案,包括指挥体系、岗位职责、汛前准备、汛期应急等环节的具体流程,做到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制度落实、应急措施具体可行。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开区开发建设局要加强对属地街道(乡镇)落实城镇房屋防汛工作的指导,明确房屋安全责任。

  (二)完善房屋防汛工作应急机制

  1.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及各管房单位依据《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京应急委发〔2019〕3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防汛专项分指挥部防汛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京建防汛〔2019〕2号),补充修订本单位房屋防汛应急预案,遇有汛情、险情必须严格执行应急预案。

  2.必须清醒认识首都房屋防汛工作还存在区域不平衡的问题,汛期极端降雨天气依然多发频发,要建立和完善危旧房屋汛期安全保障工作制度,建立清册和应急预案。城镇危旧房屋(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物业管房、城镇私有平房)、棚户区、城中村房屋全部纳入属地政府应急体系。

  3.针对防范重点加强防汛抢险队伍建设和人员责任落实,按照“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充实房屋防汛应急救援力量,形成专兼结合、规模适度、管理规范、设备齐全的应急抢险体系。

  4.上汛前,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及管房单位,要组织防汛应急专业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培训演练要与防汛“五落实”(责任制落实、预案落实、队伍落实、物资落实、避险措施落实)相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结合国家“防灾减灾日”宣传,组织全市房屋防汛应急抢险演练,并对部分单位的防汛抢险演练情况进行抽查。

  (三)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及各管房单位要将组织开展房屋安全隐患复查、排查及整治工作贯穿汛期。

  1.要在2022年度城镇房屋安全检查的基础上,重点组织对房屋安全检查中的锁门户、拒查户,老旧危破平房、中式旧楼、简易住宅楼、低洼院落,住宅小区排水设施、普通地下室及征而未拆等重点区域、重点房屋和重点部位进行安全复查或排查,对发现的房屋安全问题要采取措施,确保不留盲区死角。

  2.要组织对楼房的雨落管、共用天线、避雷设施、广告牌和顶层屋檐的装饰物等进行检查,对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树木、人防和供电设施等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排除隐患。

  3.要在房屋安全排查和复查的基础上,逐级完善一般破损房、严重破损房、危险房和严重积水区域基本状况数据库,明确房屋解危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联系电话。

  4.要按照《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管理办法》(京建房〔2005〕503号)等有关规定,组织房屋修缮解危,包括房屋局部木结构加固,危险房墙、院墙拆砌和屋面漏雨修补等,督促普通地下室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采取防止倒灌的措施。房屋翻建、挑顶等修缮工程因工程量大等原因不能在汛前竣工的,应采取支顶、加固或动员住户迁出等措施。

  5.要加强对辖区内城镇房屋防汛工作的监督指导,对房屋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限期解危;要加大对出租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力度,对出租房屋中的危险房屋应书面告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严格落实危险房屋不得出租的规定,及时督促房屋所有权人解危。

  (四)落实房屋防汛物资保障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及各管房单位要按照“自储代储结合、分级适度储备、统一调度使用”的原则,参照近年发生的险情、灾情及房屋状况的需要更新或补充物资,建立物资储备台帐,明确物资购置、登记、储备、调用制度,将物资存放在有利于随时调用的场所,并对机械设备进行全面保养,确保抢险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五)组织开展房屋防汛宣传工作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及各管房单位要重点宣传《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上依法建造住宅维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房屋安全使用和房屋防汛工作的法规政策,向社会投放公益宣传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社会宣传互动活动,配合社区开展房屋防汛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普及房屋安全使用和房屋防汛安全知识,提高市民房屋防汛安全意识,提高公众避险自救能力。

  上汛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召开全市房屋防汛工作动员会,向全市公布各区房屋防汛值班和抢险救援电话。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召开辖区房屋防汛动员会,深入做好防汛宣传动员工作。

  下汛后,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应做好房屋防汛总结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于10月下旬召开全市房屋防汛工作总结会。

  五、工作制度

  (一)严格落实巡查制度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及各管房单位要明确主管单位和责任人,负责对本辖区、本单位防汛重点区域和重点房屋的安全检查,加强雨中、雨后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排除。

  (二)严格落实联动处置机制

  对汛期突发险情,责任单位的抢险队伍必须及时赶赴现场,积极抢险抢修,并将险情及抢险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属地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防汛办公室。应急抢险工作必须做到指挥到位、响应及时、职责明确、上下联动、抢险高效、快速处置、及时报告。

  (三)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

  各单位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根据天气预报预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房屋防汛指挥及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决策,有效处置。对发生房屋安全责任事故和贻误抢险时间、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落实信息报告制度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及各管房单位,要根据市防汛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求,及时报告雨情、险情和抢险等信息。信息报送采取首报、续报和通报的方式,重要汛情报送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具体要求如下:

   1.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及直管房屋管理单位于2022年3月25日前,将房屋防汛指挥机构(附件1)、房屋安全管理机构(附件2)、城镇房屋严重积水区域清册(附件3)、城镇房屋防汛物资储备及抢险队情况(附件4)及防汛实施方案和防汛应急预案,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防汛办公室,同时报属地政府。

  2.在市政府主管部门发布雨情预警、预报或属地发生中雨以上或持续降小雨后,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及直管房屋管理单位,要及时将城镇房屋雨后查房及抢修情况(附件5)收集汇总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防汛办公室,包括夜间和节假日(没有问题的也要报送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3.房屋倒塌达到上报标准的,责任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并于事故发生1小时内将城镇房屋倒塌报告表(附件6)及事故情况报告,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防汛办公室。

4.为便于房屋防汛工作联络的及时快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继续延用“房屋防汛工作群”,请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及直管房屋管理单位及时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更新。

 

附件:

1.房屋防汛指挥机构

2.房屋安全管理机构

3.城镇房屋严重积水区域清册

4.城镇房屋防汛物资储备及抢险队情况

5.城镇房屋雨后查房及抢修情况

6.城镇房屋倒塌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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