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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北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非经营性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结果核查评定导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做好非经营性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结果核查工作,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了《北京市非经营性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结果核查评定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代章)

  2023年7月24日

 

北京市非经营性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结果核查评定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非经营性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结果符合实际,做好安全隐患核查工作,保证区级核查和市级抽查的工作质量,制定本核查评定导则。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非经营性自建房的核查工作应按照《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京建发〔2022〕325号)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 对于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被评定为C级或D级的非经营性房屋,经现场甄别,已不具备居住条件且不再居住使用的,或已经采取封院等硬隔离措施的,可按照停止使用进行销号。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核查应分为建筑场地与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两部分。建筑场地与地基基础安全隐患应重点核查房屋是否处于地质灾害区域或地基基础是否存在不均匀沉降、不稳定等情况;上部结构安全隐患应重点核查结构竖向承重构件连续性、构件连接构造可靠性、房屋整体倾斜、主体结构构件变形与损伤等情况;并应按场地与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安全核查结果中最严重类别作为房屋安全核查结果的类别。

  第五条 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核查中,应对建筑场地、地基基础引起的房屋整体变形与损伤和结构中的柱、墙(包括围护墙)、梁、楼(屋)盖、屋架、支撑、悬挑构件及女儿墙等变形与损伤情况逐个进行检查。核查人员可使用裂缝对比卡、重锤线等工具对存在的损伤和变形进行必要的量测。应核查变形与损伤类型、范围和损伤程度,并应注意区分主体结构构件与围护构件的损伤以及是否仅是抹灰层、装饰层的破损。

  第六条 对于存在局部增层面积小于下部楼层的1/3或增层高度不高于2.2m(保温层等)或加建开敞的钢结构棚子的自建房,若加建结构和下部楼层连接基本可靠、均未出现变形与损伤的,可评定为未发现安全隐患的房屋。

  第三章 地基基础安全隐患核查结果评定

  第七条 自建房地基基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评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房屋:

  (一)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已经超过10mm,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并有继续滑动迹象。

  (二)因地基变形引起混凝土结构房屋框架梁、柱出现开裂,且房屋整体倾斜大于1%。

  (三)因地基变形引起单层和两层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3%,三层及以上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2%。

  (四)基础产生过大不均匀沉降,使上部墙体产生裂缝宽度大于10mm且房屋整体倾斜率大于1%。

  (五)基础已产生贯通裂缝且最大裂缝宽度大于10mm,因地基变形引起砌体结构上部承重墙多处出现裂缝且最大裂缝宽度大于10mm。

  第八条 当地基基础存在不均匀沉降且造成主体结构构件开裂或结构整体变形,但损伤状况尚未达到第七条所列条件时,应评定为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房屋。

  第九条 当地基基础存在轻微不均匀沉降、但已经趋于稳定、上部结构存在轻微裂缝,或未发现房屋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造成上部结构构件出现裂缝时,可评定为未发现安全隐患房屋。

  第四章 上部结构安全隐患核查结果评定

  第十条 砌体结构自建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评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房屋:

  (一)承重墙因受压产生宽度大于2mm、缝长超过层高的1/2的竖向裂缝,或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受压柱产生宽度大于2mm的竖向裂缝。

  (二)承重墙或柱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等有效截面削弱达25%以上。

  (三)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1mm。

  (四)墙或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最大裂缝宽度大于0.5mm。

  (五)单片墙或柱产生相对于房屋整体的局部倾斜变形大于7‰,或相邻构件连接处断裂成通缝,且裂缝宽度达2mm以上时。

  (六)存在截面尺寸不大于240mm×240mm的独立砖柱,且砖柱出现竖向或斜向裂缝、或变形严重。

  (七)墙、柱出现挠曲鼓闪,且在挠曲部分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八)砖过梁中部产生的竖向裂缝宽度达2mm以上,或端部产生斜裂缝,最大裂缝宽度达1mm以上且缝长裂到窗间墙的2/3部位,或支撑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第十一条 砌体结构自建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评定为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

  (一)少数墙出现多道竖向裂缝,或宽度较宽的斜向裂缝,或个别墙体交接处出现断裂成通缝。

  (二)承重墙厚度小于180mm。

  (三)墙体出现酥碱削弱有效截面达15%及以上、25%以下,女儿墙出现裂缝。

  (四)出现本导则第十条的损伤,但损伤状况尚未达到本导则第十条所列条件时。

  第十二条 砌体结构自建房仅存在下列损伤或无损伤时,应评定为未发现安全隐患房屋:

  (一)个别墙体出现轻微裂缝。

  (二)首层阳台围护墙出现水平裂缝。

  (三)墙体出现轻微酥碱削弱有效截面15%以下。

  (四)水平接建小房屋,因墙体连接处未咬槎砌筑出现竖向裂缝,但接建小房屋自身未出现变形与损伤的。

  第十三条 木结构(含木屋盖)自建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评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房屋:

  (一)木屋架下挠、歪闪明显,屋架挠度大于l0/120,或平面外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1/120;或顶部、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或木柁(梁)构件出现横纹裂缝,屋面塌陷。

  (二)木构架连接节点拔榫或松动、连接铁件严重锈蚀或部分残缺。

  (三)木构件有多个结疤汇聚和炭化,有明显的变形、歪扭、腐朽、蚁蚀。

  (四)受压或受弯木构件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构件直径的1/2且裂缝长度超过构件长度的2/3时。

  (五)木柱侧弯变形的矢高大于h/150,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柱脚腐朽等受损面积大于原截面20%以上。

  (六)围护墙产生相对于房屋整体的局部倾斜变形大于7‰且与木柱明显脱开宽度达2mm以上时。

  第十四条 木结构(含木屋盖)自建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评定为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房屋:

  (一)木构架连接部分连接铁件锈蚀。

  (二)少量木构件存在变形、歪扭、腐朽。

  (三)出现本导则第十三条的损伤,但损伤状况尚未达到本导则第十三条所列条件时。

  第十五条 木结构自建房仅存在下列损伤或无损伤时,应评为未发现安全隐患房屋:

  (一)木构架少量连接铁件锈蚀。

  (二)木柁(梁)构件出现少量轻微顺纹裂缝。

  (三)围护墙与木柱脱开宽度小于1.0mm时。

  第十六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自建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评定存在为重大安全隐患房屋:

  (一)梁、板产生超过l0/150的挠度,且下部受拉区裂缝宽度大于1.0mm。

  (二)梁、板因主筋锈蚀,纵向锈胀裂缝宽度大于1.0mm,或构件混凝土严重缺损,或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露筋,钢筋锈蚀后有效截面小于4/5。

  (三)受压柱有竖向受力裂缝,混凝土保护层剥落,钢筋外露、锈蚀;或柱一侧有宽度大于1mm的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压碎,主筋外露、锈蚀。

  (四)柱或墙产生明显倾斜,倾斜率超过1%,或其侧向位移量大于h/300。

  (五)柱、墙混凝土酥裂、起鼓,其破坏面大于全截面的1/3,且主筋外露、锈蚀严重。

  (六)简支梁、连续梁跨中或中间支座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裂缝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且缝宽大于1mm,或在支座附近出现剪切斜裂缝,缝宽大于0.4mm。

  (七)阳台板和雨棚等悬挑构件出现下垂变形,悬挑构件根部开裂裂缝宽度大于0.5mm。

  (八)混凝土挑檐出现混凝土酥裂分块、钢筋锈蚀严重,随时有脱落风险。

  (九)屋架挠度大于l0//200,且下弦产生横断裂缝,缝宽大于1.0mm;混凝土屋架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明显,其倾斜率大于2%。

  第十七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自建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评定为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房屋:

  (一)梁和楼板构件出现裂缝,且部分构件裂缝比较多。

  (二)阳台板和雨棚等悬挑构件明显下垂,悬挑构件根部出现裂缝但尚未形成通长裂缝。

  (三)围护墙体出现明显裂缝或女儿墙出现裂缝。

  (四)出现本导则第十六条的损伤,但损伤状况尚未达到本导则第十六条所列条件时。

  第十八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自建房仅存在下列损伤或无损伤时,应评定为未发现安全隐患房屋:

  (一)个别梁、板结构构件出现非受力轻微裂缝。

  (二)围护墙体出现轻微裂缝。

  第十九条 房屋直接加层、加(夹)层、拆改承重墙、封院、外加钢楼梯以及钢结构构件等的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核查,应按照《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京建发〔2022〕325)号的规定进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农村非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按本核查评定导则与按《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京建发〔2022〕325号)的排查结果出现不一致或存在系统性问题时,排查机构应按照本核查评定导则对排查结果进行校核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排查及核查结果为存在重大隐患的非经营性自建房,应按《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京建发〔2022〕3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测鉴定及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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