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各物业服务行业党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重点问题整改整治工作,规范本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人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包含生活垃圾清运费的,物业服务人不得再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未包含的,可以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为30元/户·年,该标准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三、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
四、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保证金(含装修押金)。
五、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应当强化对物业服务人的指导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各物业服务行业党委应当强化党建引领行业治理,引导督促物业服务人主动落实相关要求,拒不落实的,各物业服务行业党委要予以通报;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拆改共有部分的巡视检查,不得以不收费为由不履行义务。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8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