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77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和《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已取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发的“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现聘用企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证书延续。
二、组织管理
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对本企业“安管人员”开展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等单位(以下简称初审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各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证书延续初审和继续教育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证书延续审批和专项继续教育工作。
三、申请材料
(一)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续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
(三)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详见附件);
(四)完成初审单位组织的证书延续继续教育学习记录;
(五)完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的证书延续专项继续教育学习记录。
四、申办流程
(一)证书延续工作实行全过程网上办理,申请人无须现场提交纸质材料。申请人应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办事大厅系统,进入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写证书延续申请,将证书延续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电子扫描件上传后提交现聘用企业确认,现聘用企业确认后提交初审单位初审。
(二)对申请证书延续的,初审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汇总表和申请数据通过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批。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收到初审单位上报的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证书延续条件的,准予许可并核发电子证照;对不符合证书延续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在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说明理由。
(四)不符合证书延续条件的应当申请重新考核。逾期未申请证书延续的,其证书自动失效。
五、不符合证书延续条件的情形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已办理延迟退休手续的项目负责人除外);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三)在证书有效期内因建筑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或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
(五)未按规定完成初审单位组织的证书延续继续教育学习或考核不合格的;
(六)未按规定完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的证书延续专项继续教育学习或统一测试不合格的。
六、安全生产教育
(一)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本企业“安管人员”开展每年不少于20学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相关资料存档备查。鼓励企业以现场面授的教学形式,自主开展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参加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安管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4.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5.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证书延续继续教育
“安管人员”证书延续继续教育大纲已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首页-职业人员管理-考核大纲栏目公布。各初审单位要认真做好证书延续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大纲要求组织不少于16学时的证书延续继续教育学习,学习形式应以现场面授为主,并对学习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学习质量,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三)证书延续专项继续教育
为切实提升“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免费提供证书延续专项继续教育学习课程。申请人应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进入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公益培训平台,完成不少于8学时的证书延续专项继续教育学习。
申请人完成证书延续专项继续教育学习并经统一测试合格的,其专项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将直接同步到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方便其申请证书延续。
“安管人员”在同一年度申请其多本证书延续时,专项继续教育学时可重复计算。
七、其他
(一)申请证书延续时,申请人聘用企业已发生变更的,应先完成证书变更,再申请证书延续。
(二)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关于“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续工作有关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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