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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建发〔2024〕374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5部门印发《关于优化本市城市更新项目

审批服务推动并联办理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加快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现将《关于优化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审批服务推动并联办理的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9月5日

 

关于优化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审批服务推动并联办理的工作方案(试行)

 

  为优化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审批服务,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手续并联办理工作机制,根据《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和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有关工作要求,集成“一件事”办理相关政策,形成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路径,不断激发城市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系统观念、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首善标准,以提升城市更新审批工作效能为重点,以提升企业、社会获得感,解决市场主体和市民群众反映的难点堵点问题为目标,进一步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审批手续并联办理的适用范围、服务机制、审批流程和工作要求,促进实施方案联合审查和手续办理重点环节统筹衔接,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通过有效整合行政审批资源,简化优化流程,提高办理效率,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巩固和扩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持续提升市场主体、市民群众满意度和参与城市更新积极性。

  二、适用范围

  根据《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统筹主体或实施主体依据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申请办理投资、土地、规划、建设等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由各主管部门依法并联办理;符合本市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要求的,依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等14部门《关于规范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若干规定》(京规自发〔2023〕228号)等规定办理。

  属于以下城市更新项目且实施方案已通过联合审查的,统筹主体或实施主体可依据本方案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区域综合性城市更新项目;

  2.涉及用地功能、建筑规模、建筑高度调整,土地用途转换,土地利用方式改变,使用五年过渡期政策,业态和经营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项目;

  3.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调整、重大公共安全保障的项目;

  4.其他由区政府确定需要编制实施方案的项目。

  三、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审批服务机制

  (一)主动靠前服务。各部门在反馈实施方案联合审查意见的同时,应明确下一阶段需办理的具体审批事项及办理条件、标准、流程、法律责任等,由区政府指定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形成一次性告知单,与联合审查意见,同步向统筹主体或实施主体反馈。在正式申报审批事项前,区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指导和服务。

  (二)推行一窗受理。各区政务服务中心依托工程建设专区,设立城市更新项目综合窗口,并依法依规为项目统筹主体或实施主体提供收件、受理、审批、帮办代办等服务。各区审批服务部门应选派业务骨干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为项目审批提供专业支撑。

  (三)部门信息共享。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通过联合审查后,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通过本市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将审查意见、实施方案,推送至区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为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等审批事项办理提供信息支撑。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责推进城市更新并联审批工作,确保关键环节紧密衔接,按照承诺时限要求审批办理涉及事项,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审批事项办理完毕后,及时共享相关信息,实现部门协作资源互通,提高审批效率。

  (四)建立会商机制。各区政府定期组织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召开项目协调推进会议,听取统筹主体或实施主体意见建议,市、区相关部门针对项目审批遇到的问题进行会商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实现互认,作为手续办理的依据。

  四、简化优化项目审批工作流程

  (一)项目立项。社会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依据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依法依规向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申请办理立项手续;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土地配置方式。开展城市更新活动的,国有建设用地依法采取租赁、出让、先租后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或者划拨方式配置。采取有偿使用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将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缴费信息通过线上或线下推送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完成征缴后将征缴情况反馈至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不再要求统筹主体或实施主体提交。如涉及划拨等形式获得土地的,按照实际情况办理用地手续变更事项。(牵头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三)“多规合一”审查流程。城市更新项目纳入本市城市更新计划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不再出具“多规合一”初审意见。实施方案中规划设计方案达到“多规合一”会商深度要求的,实施方案通过联合审查的项目直接纳入“多规合一”协同平台进行会商。“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会商阶段可不再次征求之前已参加实施方案联合审查并出具意见部门的意见。 (牵头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四)规划和施工手续办理。对于实施方案或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不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不改变建筑规模、不改变建筑外轮廓的更新改造项目,可直接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依据《关于明确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要求的通知》(京规自发〔2022〕118 号)对位于重要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市政府规定的特定区域外立面装修的项目,先办理外立面装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更新改造项目,涉及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增加建筑规模、改变建筑外轮廓、改变建筑布局、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引起建筑规模、层数、高度等发生变化的项目,直接纳入“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会商阶段办理规划手续,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属于《北京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京建发〔2023〕285号)《关于实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的函》(京规自函〔2023〕2194号)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五)消防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备案办理。按照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管理规定,属于需上传施工图的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单位应分别联合勘察、设计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上传至北京市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对于上传的施工图,系统将自动加盖经电子签章的二维码进行保存,并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管部门提供及时下载功能。对于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北京市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申请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审查合格后核发《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牵头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六)竣工联合验收。依据相关规定,鼓励本市符合竣工联合验收办理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实行竣工联合验收,可采取通过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间等措施,进一步优化项目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七)证照办理。对于利用城市更新项目从事商业经营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通过联合审查的,统筹主体或实施主体可持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和实施方案,出具住所证明文件,无需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相关经营主体办理涉及照后有关许可事项的,可不再要求重复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及用途证明等相关文件。(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明确职责分工

  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要抓好综合协调,积极谋划、加强统筹,积极搭建沟通平台,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类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部门作用,积极对接主体诉求,有效推动项目手续办理和实施落地。

  (二)提高服务意识,主动担当作为

  各审批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切实落实好优化城市更新审批服务等相关事项。要进一步提高“向前一步”的工作意识,主动履职尽责,提高服务水平,做好工作衔接,合力化解难题,全面提升行政审批工作效率。

  (三)强化市区协同,及时总结经验

  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吹哨报到”工作机制,加强对各区城市更新项目行政审批的政策解读和业务指导。各区可结合工作实际开展项目试点,加快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项目审批工作经验,创新工作方法,加强示范带动,增强工作实效。

    (四)强化监督管理,科学有序推进

  各区政府要夯实城市更新工作监督管理责任,紧扣关键环节、重点问题,尽快建立健全城市更新项目全流程、全链条的服务管理体系。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要高度关注城市更新项目审批实操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反馈主责部门,确保坚守法律底线,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各项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运行。

六、施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4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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