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7号)等文件要求,督促工程各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消除建筑起重机械事故隐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3月至11月在全市组织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方式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在企业自查、各区住建部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从全市建筑施工现场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中随机抽取部分机械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检测机构对实体进行检测。
二、检查重点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起重吊装等相关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等情况。
(二)信号司索工、塔式起重机司机、施工升降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联合验收情况。
(三)设备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是否齐全有效,起重机械作业环境等实体安全状况。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动员部署,压实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督促责任主体举一反三认真分析本单位、本项目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自查自纠覆盖本企业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的所有建筑起重机械,及时有效消除事故隐患,全力防范起重机械伤害事故发生。
(二)各参建单位要强化红线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备产权单位要加强起重机械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管理,建立健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17)要求,做到设备全寿命周期的“一机一档”管理。安拆单位要按规定办理安装(包括顶升、锚固)和拆卸告知手续,严格按照本市关于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和论证程序,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组织施工作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结合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实施建筑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联合设备产权单位对司机和信号司索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监理单位要重点加强对设备产权单位、设备拆装单位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质资格的审核,严格审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起重吊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三)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在用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检查工作,一是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综合风险分级管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2〕252号)要求,结合工程综合风险等级,开展差别化监督检查。二是充分发挥检验检测单位和第三方机构服务作用,加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抽检力度。三是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参建单位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立即消除的,一律责令停止使用或责令拆除。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9〕3号)要求进行挂牌督办,督促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做好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法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将按照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进行扣分。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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