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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建筑管理处文件

 

川驻京建管〔2010〕1号



 
关于加强四川在京施工企业劳务管理
工作的通知

 

四川各在京施工企业(含中央在川进京企业):
    为加强四川在京施工企业劳务管理工作,建立劳务管理工作体系,打造“川建工”品牌,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四川省住建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我省建筑业企业在省外市场业绩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川建外合发〔2010〕11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住建委)《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等管理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企业机构和制度建设
    (一)四川施工企业进京后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租用的办公场地合同期限不少于1年),安装固定电话(宽带网络)、传真机、打印机和配置相关办公设施设备,满足日常办公需要。
    (二)企业应内设施工生产、安全质监、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劳务管理、行政管理等机构,配备与机构相对应的管理人员。同时,建立健全企业基层党、工、团组织,以及劳务管理保障体系、企业维稳应急工作小组,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工作开展。
    (三)建立健全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制订和完善年度经营计划,现场施工计划,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劳务管理工作制度,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维稳工作方案),民工工资结算支付办法,项目部(施工队)及作业班组管理措施,民工安全、普法和维权培训计划等,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岗位责任书,逐级明确人员责任。
    (四)创建良好的办公环境,塑造企业文化,树立企业形象,企业管理机构体系图及各种标识和规章制度要张贴到办公区醒目位置;明确专人经办北京市住建委(含区县建委)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建筑管理处(以下简称四川省驻京建管处)等单位的业务工作,确保行业管理工作的贯彻落实。

    二、落实劳务管理工作措施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
    1、设置劳务管理机构,在所属项目部建立劳务管理保障体系,配备专职劳动力管理员,履行劳务管理职责。在劳务发包过程中,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年度市场业绩考评中被北京市住建委、四川省驻京建管处评为“优秀”、“合格”的劳务企业,不得向无资质的“包工头”发包劳务作业,禁止违法分包(转包)行为。
    2、加强项目管理,组织、督促劳务分包企业做好劳务分包合同及现场施工人员管理备案,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安全培训、普法和维权教育,民工持证上岗和上下班考勤,民工工资结算与支付等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现场封闭式管理,不得允许未经过岗前培训和取得技能资格证书、未签订劳动合同及未办理施工人员管理备案的民工进入工地作业。
    3、督促所属项目部负责人认真落实“月结月清”制度,按月为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做好合同外增减量、变更、洽商、施工现场临时派工及停工、窝工等现象的确认和结算工作,按合同约定办理劳务费结算支付,并监督劳务分包企业的民工工资结算与支付工作,预防结算和支付纠纷隐患。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劳务费结算支付工作负总责,项目经理对劳务费结算支付承担直接责任。
    4、按照劳务费结算支付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的协调处理预案,及时对劳务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隐患和纠纷积极调处化解,对出现因工程款(劳务费)结算支付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稳控措施,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以最有效的方法将问题妥善处理。
    (二)劳务分包企业
    1、优先选用本省建筑劳务基地或以“乡村组队”的民工。在组织民工进场时,必须对民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普法和维权教育,签订个人劳动合同、班组或个人计件(计时)协议,要求在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工资计件(计时)标准和绩效考核措施,以及停工、窝工结算标准和工资支付时间等内容,劳务分包企业对签订劳动合同、班组或个人计件(计时)协议承担责任。同时,不得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办理施工人员管理备案,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发布的信用警戒名单上的施工队长、班组长和民工;少使用外省市人员,减少因跨省市用工引起工资结算(兑付)纠纷。
    2、在与发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应携带民工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劳动合同和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等备案材料,到四川省驻京建管处和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现场施工人员管理备案,每周根据现场实际施工人员情况更新施工人员花名册并办理施工人员管理增补备案。按月把经备案的施工人员花名册,“一对一”劳动合同,以及现场施工人员考勤表、工资结算单留存施工队备查并报发包单位项目部备案,建立健全施工人员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完善现场施工人员从业基础资料,预防恶意讨薪事件的发生。
    3、根据与发包单位的合同约定,劳务分包企业要按时与发包单位结算劳务费,按月办理民工工资结算。实行班组计件(计时)核算的,班组人员要向班组长出具办理结算分配的书面委托,班组长方可代为办理本班组民工工资结算,纠正民工工资由“包工头”统结的不良行为。因工程停工、窝工等所涉及的民工工资应按照与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或班组计件(计时)协议约定办理结算。
    4、认真落实民工工资“月结月清”制度,每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或支付数额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明确应付、已付、欠付的工资数额;当月所支付的民工工资必须经本人签字确认并直接发放到个人,防止“包工头”克扣民工工资或携款潜逃。不得以劳务费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民工工资,劳务分包企业对民工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
    5、劳务施工队长是劳务分包项目劳务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须持《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劳务施工队长证书》上岗,要切实承担起日常管理职责,认真履行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完成施工任务;按月对劳务分包合同外所发生的增减量、变更和施工现场临时派工等,提供相应资料与发包单位项目经理进行核实和确认,为项目竣工结算做实基础工作,避免因承发包双方劳务费结算纠纷引发民工工资纠纷,确保队伍稳定。
    6、按照行业准入要求,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长及其施工队管理人员只能在一个企业任职,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需要变更单位的,必须和原工作单位办理完债权、债务清算手续,出具解聘书后,才能到新单位任职,禁止施工队长及其施工队管理人员同时在两个企业任职。

    三、建立劳务管理保障体系
    (一)建立项目“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1、各企业要按照《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文件要求,在所属施工项目部建立劳务管理保障体系,成立“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劳务管理制度和规范化的工作流程,加强劳务队伍从选用进场、现场施工管理和民工工资结算支付的全过程管理,明确各管理环节的责任人,并及时发现、处置劳务纠纷隐患,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维护行业稳定和首都社会稳定。
    2、“项目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含专业承包企业)项目经理、监理企业驻项目负责人、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长、施工总承包企业(含专业承包企业)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和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专职劳动力管理员。领导小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牵头,负责组织做好民工进场、施工管理、合同履约、劳务费结算拨付与民工工资的结算支付、隐患排查化解等各环节的工作。
    3、建立项目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对劳务施工队伍完成的工程量、民工上班考勤人数、劳务费结算拨付、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进行核实,并对当月发生的变更、洽商、合同外增减量进行确认;对存在的有关问题和纠纷(安全)隐患情况进行分析,制订并落实解决方案,同时做好资料归档和劳务管理例会记录,留存项目部(施工队)备查。
    4、四川省驻京建管处负责督促四川在京施工企业在所属项目部(施工队)建立劳务管理保障体系,制定劳务管理相关制度和规范化工作流程。同时定期开展工作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督导整改,将劳务管理保障体系建立及其运行情况纳入企业年度市场业绩评价考核内容。
    (二)建立劳动力管理员体系
    1、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在项目“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或项目经理授权下,督促各分包企业(施工队)劳动力管理员开展日常工作,检查进场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配合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现场施工人员管理备案,协助开展民工进场前的安全、普法和维权培训,组织“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收集和健全项目部劳务管理资料等,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劳务分包企业(含专业承包企业)应配备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相对应的劳务管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现场施工人员管理备案工作,定期检查施工队伍劳动力管理员的工作落实情况,组织排查各施工队的民工工资结算支付隐患,及时调处各类纠纷,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队的劳动力管理员形成上下对应、相互衔接、紧密合作的工作模式,预防民工工资结算(支付)纠纷发生。
    3、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所属施工队配备专职劳动力管理员,主要负责民工进场时的劳动合同签订,安全培训、普法和维权教育;收集(整理)现场施工人员管理资料(花名册、考勤表和工资表)按月上报并留底;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考勤,随时更新现场人员花名册,做到施工现场人数清、身份明。同时,要适时掌握《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情况,发现纠纷(隐患)要立即上报并积极参与处理。
    4、四川省驻京建管处负责组织本省在京施工企业劳动力管理员参加由北京市住建委开展的政策法规及上岗资格培训,督促四川在京施工企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现场施工人员管理备案,同时将各企业所属项目部(施工队)劳动力管理员的配备和持证情况列入企业(项目、施工队)年终市场业绩考评检查内容。
    (三)建立工会维权体系
    1、四川在京施工企业必须健全工会组织,并在所属项目部(施工队)建立工会小组,配备工会小组长。同时,要协助落实民工普法维权的宣传教育,借助北京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现有的劳动争议调解平台,配合民工维权和劳资纠纷调解工作,努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
    2、项目工会小组(施工队工会小组)在本企业工会的领导下,负责民工进场时的普法和维权教育,收集劳务施工队对民工的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等涉及民工权益方面的信息,一旦有侵害民工权益和可能出现群体性事件的纠纷(隐患)要及时上报,并参与做好纠纷调解和防控工作,变被动为主动,积极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
    3、四川省驻京建管处建立“工会维权领导小组”,督促四川在京施工企业工会落实民工进场时的普法和维权培训工作,收集各在京施工企业对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有关工资拖欠投诉信息,协助企业通过北京市的劳动争议调解平台解决劳资纠纷,拓展劳资纠纷的化解途径。同时,衔接上级工会组织,配合做好对困难民工的维权、帮扶工作。

    四、加强安全生产和文明生活区建设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1、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项目部经理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承担直接责任,监督和落实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对民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达标的各项工作。
    2、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按照北京市住建委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保障民工的人身安全,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每50人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负责人要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操作培训,每日班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常规知识学习和操作规程的讲解,并落实好相关过程管理责任人,将安全教育(会议)材料留存备查。新上岗工人必须在上岗前进行安全教育,通过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各企业要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和民工生活区的封闭管理,禁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入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严防不法份子、敌对势力从事渗透和破坏活动。同时,要切实抓好民工生活区定期消毒防疫,防止流行性传染病疫情在民工生活区发生,确保民工的身体健康。
    (二)推进施工现场生活区标准化建设
    1、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为民工的居住环境创造良好条件。民工宿舍室内高度不低于2.5米、通道宽不小于0.9米;每间宿舍居住的人员不超过15人,床铺搭设不超过2层,并在床头设民工个人信息卡,标注民工姓名、年龄、籍贯、班组和工种;宿舍夏季应有防暑降温措施,冬季有取暖和防煤气中毒措施。
    2、各企业要加强民工食堂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民工食堂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炊事员须持“健康证”上岗;在食堂内要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库房和燃气罐存放间,配置排风设备和消毒设施;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严禁食用变质食品,灶具、餐具应按时清洗、消毒,严格执行卫生防疫管理规定。
    3、各企业要加大文明生活区投入,在条件具备的施工现场推行、增设“民工洗澡间”,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和实用的储衣柜等配套设施,方便民工从施工现场下班能就近洗澡并换装。同时要求现场作业人员上班期间统一着工作装,并统一床单和被套,改变民工精神面貌,树立“川建工”产业工人形象。

    五、强化企业市场业绩动态监管
    四川省驻京建管处按照四川省住建厅、北京市住建委的有关规定,对本省在京施工企业在京从业期间的企业基础管理、组织建设、现场施工人员管理备案、合同履约行为、劳务费及民工工资结算支付、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经营业绩、落实行业管理部门工作情况等实施动态监管,加强劳务施工队长(管理人员)信用准入和清出管理,继续开展四川在京施工企业年度市场业绩评价,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四川在京施工企业业绩信用档案。同时,配合北京市行业主管部门调处涉及本省在京施工企业的劳务费结算纠纷,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引发极端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将报请四川省住建厅、北京市住建委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加强 劳务管理 通知

  报送:孙乾副主任、谭新亚副厅长;
  抄送: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四川省建设劳务开发服务中心。

  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建筑管理处
2010年1月13日印

 
                    承办单位:四川省建设劳务开发服务中心驻北京办事处      版权所有: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建筑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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