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各在京施工企业(含中央在川进京企业):
为进一步夯实四川在京施工企业财税工作基础,规范企业代征税管理,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现将2012年财税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营业税继续执行集中代征模式的通知》(京建发[2012]60号)等文件要求,制订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配备固定的专业财务和网络操作人员,按规定在京独立建账核算,统一开具外施专用发票,集中缴纳税费。
二、各企业在京承揽的工程(劳务)项目必须签订承(分)包合同,并及时在“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进行登记录入,在办理工程项目合同和人员实名制管理备案后,方可开取工程款(劳务费)专用发票。劳务作业发包人应以每单劳务分包合同为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以每单劳务分包合同为单位,根据价款支付情况及时开具劳务费专用发票。
三、各企业不能以其它业务收入方式对工程(劳务)项目进行结算收、付款,委托收、付款的须出具三方协议原件。规范使用和保管工程款(劳务费)专用发票,严禁收取工程款(劳务费)不开取发票、脱机打印专用发票或购买虚假发票。
四、各企业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财税管理工作。因自身原因未在京独立核算、未参加代征税年度财务评定,企业的年终市场业绩评价中代征税管理工作评定不得分。
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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