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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建筑管理处文件

 

川驻京建管[2013]1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与人员
实名制管理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四川(含中央在川)进京建筑施工企业:
    为切实保障首都建筑行业稳定,加强对四川进京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和履约的动态监管,规范企业市场行为,按照《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市[2009]610号)和《关于加强2013年四川在京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川驻京建管[2013]1号)文件要求,现将项目与人员实名制管理备案有关工作进一步要求通知如下:
    一、四川(含中央在川)进京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在北京市区域范围内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到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建筑管理处(简称四川省驻京建管处)办理项目与人员实名制登记备案。其中,劳务分包企业和用工形式为“直接用工”的总承包企业(含专业承包企业),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合同)后7日内,还应到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简称交易中心)办理人员实名制管理备案;用工形式为“劳务分包”的总承包企业(含专业承包企业),应督促劳务分包企业按要求办理劳务分包工程项目与人员实名制管理备案。
    二、四川进京建筑施工企业在京承揽工程项目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必须统一使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编制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劳务分包合同在使用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修改时,只能对示范文本中“专用条款”部分的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应体现合同双方对等原则,且不能减项、缺项。
    三、四川进京劳务分包企业所承揽的劳务分包工程,自项目备案之日起至该劳务分包施工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之日止,应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进度情况,于每月25日前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上月劳务分包合同已结算合同价款、已支付合同价款、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合同价款、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合同履约信息。
    四、四川进京劳务分包企业和用工形式为“直接用工”的总承包企业(含专业承包企业)办理完劳务分包项目实名制管理备案后,企业应落实专人(劳动力管理员)对项目用工管理情况进行跟踪,适时办理施工项目人员增、减备案和项目信息变更备案,确保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延续性和完整性。
    五、四川建筑施工企业在京承接的工程项目,因个别区县的特殊要求而直接到区县税务部门开取工程款(劳务费)发票的,必须办理项目登记备案和实名制管理备案,否则,一经发现,将按照北京市住建委《劳务管理和劳务合同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扣除相应分值,同时按照《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和《关于印发<2013年四川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市场业绩评定内容>的通知》(川驻京建管[2013]13号)规定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年终市场业绩评定。
    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规范 实名制管理备案 通知

  报送:谭新亚副厅长、王钢副主任;
  抄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四川省建设劳务开发服务中心、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建筑管理处
2013年7月11日印

 
                    承办单位:四川省建设劳务开发服务中心驻北京办事处      版权所有: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建筑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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