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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开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检查的通知

 

建城函[2015]1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来,一些地区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违法排水问题日益突出,极大的影响了设施安全运行,对水生态、水环境和水安全构成威胁。为严格执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强化执法监督,落实责任主体,规范排水行为,加快完成《“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经研究,决定全面开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条例》执法检查

  全面检查各地《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一是制度建设。检查地方相关法规、配套政策及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是否符合《条例》规定;二是制度执行。包括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排水与污水处理合同管理制度、设施维护与保护制度、汛前检查及内涝风险评估制度、信息公开与公告制度等。三是执法能力建设。检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情况。四是违法行为查处。主要查处以下违法行为:(1)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应接未接、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在雨污分流地区雨污混接混排;(2)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特别是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未经许可或违反许可排水;(3)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烹饪油烟、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废弃物。

  (二)“十二五”规划实施及污染物减排专项检查

  一是设施建设。重点检查督促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空白的县(市、旗)和未完成“十二五”规划建设任务的地区、利用中央资金建设的项目,特别是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集中支持的市县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项目。二是设施运行。重点检查存在设施出水水质不达标、管理不规范等情况项目的地区。三是信息上报。重点检查向“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准确的市县及相关在建和运行项目。

  二、检查要求及进度安排

  (一)检查要求。检查实行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具体检查实施方案,要组织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及自上而下的重点抽查督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限期整改,违反《条例》《办法》等法规的,要依法处理。

  (二)时间安排。2015年8月底前,各地应当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并形成检查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电子版发至邮箱)。2015年9月-10月,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重点抽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联 系 人:城市建设司 徐慧纬 曹燕进
    电  话:010-58933821、58934352(传真)
    电子邮件:chengshui@mail.ci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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