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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建 设 厅

 

川建发[2006]105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筑劳务发展的意见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发展建筑劳务经济对于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基地建设,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培育和壮大建筑劳务经济,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精神,结合我省建筑劳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做大做强我省建筑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05]34号)和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文件精神,以加强基地建设为基础,以发展劳务企业为突破口,优化建筑业队伍结构,提高劳务队伍素质,打造出“川建工”劳务品牌。
    二、工作总体目标
    (一)三年内,建筑劳务基地要实现普遍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的目标。要对80%以上的拟进入建筑行业的农民工进行培训,要将95%以上的建筑农民工纳入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形成10个成建制年输出建筑劳务在5万人以上、实现建筑劳务收入在7亿元以上的劳务基地县。
    (二)从2006年8月1日起,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劳务用工必须全部使用劳务企业,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劳务用工中使用劳务企业比例不低于60%。
    (三)各市、州都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制定发展劳务企业的工作目标。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明确负责部门和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
    (二)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扶持力度。从2006年起,省建设厅重点扶持发展10个基地县,并逐年扩大扶持面。对重点基地县实行简化职业资格证书审批核发程序和费用优惠政策。重点基地县的鉴定站将鉴定合格人员的办证审批表直接报省建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建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减免鉴定合格人员费用10元/人。每个市也要重点扶持发展1-2个基地县,每个基地县重点建设好1所示范性培训基地并成立1个鉴定站。
    (三)将拟进入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培训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建设部门要与当地劳务、农业部门协调,共同组织建筑农民工阳光培训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主动承担培训的业务指导。对培训结业的,及时组织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的,及时核发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并积极推荐到建筑劳务企业就业。
    (四)解决劳务企业重复纳税问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当地税务部门协调,落实川府发[2005]34号文“建筑工程业务实行分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总承包人扣缴分包非跨省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向分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分包企业不再重复纳税。”的规定。切实解决劳务分包企业重复纳税的问题。
    (五)简化劳务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可由基地县建设行玖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发证。
    (六)适应降低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企业在申报劳务分包作业资质时,不考核结算收入的完成情况。申报3项以上(含
3项)劳务作业资质时,企业作业人员可以放宽至原资质标准中规定该项具有初级以上作业人员人数的80%,中、高级工由原标准中要求的50%降为40%。
    (七)扩大劳务企业承担工程范围。同时具有砌筑、钢筋、混凝土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在配备了项目经理,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后,可承担三层以下农建房的施工。具有木作、抹灰、油漆、水暖电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的劳务企业可承担家庭装饰装修工程。
    (八)加强劳务分包市场行为的监管。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在投标或办理出省施工手续时,必须提供与相应资质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劳务分包意向协议或企业自有技术工人花名册;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供正式劳务分包合同或企业自有的与工程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技术人花名册。
    (九)优先使用四川劳务队伍。我省有着丰富的建筑劳务资源,省外企业入川施工除自带骨干劳务队伍外,一律不另外引进劳务企业。省外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在川施工需劳务分包时,首先选择四川劳务队伍。若工程需要使用省外劳务队伍的,须向当地主管部门提供使用理由和计划数量,并征得同意。不经允许,不得随意使用其他省劳务队伍。
    (十)加强对外合作交流。要积极开展与外省建设部门多种形式、多方位的对外合作交流,密切与外省建设部门的联系,建立和巩固建筑劳务输出“绿色通道”,完善建筑劳务信息网络,沟通省内外建筑劳务供需渠道,拓展省外建筑劳务市场。
    (十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级建设部门要把建筑施工劳务作业管理和劳务用工纳入日常检查监督范围,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和责任人,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方面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且将相关情况记入信用档案。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三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级有关部门

  四川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6年7月1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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