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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建 设 厅

 

川建发[2007]69号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
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行业是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领域,也是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重点领域。为认真贯彻落实2007年7月3日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现就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是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木,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行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将这次专项行动与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和措施、落实部门和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认真开展专项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四川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积极配合劳动、公安等政府职能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认真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县级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抽调专门人员,具体组织实施。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定期向省建设厅汇总报告本地区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
    (一)对本辖区所有在建项目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建筑工地是否存在非法用工、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故意伤害以及恶意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每一个工地都要查清情况、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做到全面彻查,不留死角。
    (二)围绕工作重点,采取有效形式,依法查处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排查中发现的非法用工、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用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责任,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全省通报,情节严重的采取禁入建筑市场的处罚。对排查中发现有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雇用童工、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通报有关部门坚决依法处理。做到发现一起,及时处理一起。
    (三)督促整改。对用工企业不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要督促用工企业及时与农民工补签用工合同;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的意见》要求,责令用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立即偿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要停工整改,待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
    三、加强监管,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一)要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各地要加强资质审批、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合同履约等各监管部门以及有形建筑市场之间的配合协作,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 "两场"联动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转包和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拖欠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实现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全过程管理和联动执法。要通过对 "两场"的有效联动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努力构建和谐公平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大力发展劳务企业。各地要严格劳务分包管理,严禁将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源头上治理非法用工问题。要鼓励农民工组建劳务分包企业,积极培育劳务分包市场,建立规范的劳务分包制度。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
    (三)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工作。各地要继续坚持用工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全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备足流动资金,不得以业主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的工程价款支付收入要首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坚决杜绝拖欠行为。要进一步完善欠薪投诉制度和日常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对拖欠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四)抓好农民工培训教育。建筑农民工集中输出地应组建劳务基地,积极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输出。农民工集中输入地应建立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统筹做好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和权益保护工作,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依法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

 

 



二〇〇七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专项行动 通知

  抄送:省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7年7月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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