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驻川办事处,各入川建筑业企业:
为加强对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的动态监管,进一步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决定实行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动态反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均应将其在川从事建筑活动的情况及时、真实、准确地反馈绘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动态反馈的内容主要包括:在川分支机构负责人、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的变动情况,市场行为和承揽业务的情况,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情况,人员到位和持证上岗的情况,以及受到奖励、表彰和处罚的情况等。
三、动态反馈实行季报,企业于季末15日前报送,但发生重大事故或特殊情况企业应及时报送。从2008年第四季度开始实施。
四、企业登陆“四川省建设厅”门户网站,填写《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动态反馈情况报表》,报送省建设厅,同时抄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外省进入本地的建筑业企业,备驻川办事处应督促所属建筑业企业按要求填报。省建设厅将对企业的入川备案情况或年度核验情况与动态反馈季报情况等进行对比核查,并视其情况到企业及施工现场核实。
六、对不按要求填报《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动态反馈情况报表》的企业,省建设厅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动态反馈情况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