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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建 设 厅

 

川建建发[2009]126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外建设类
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外省驻川建管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省外建设类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的监管,规范省外入川建设类企业市场行为,确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和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现就省外企业入川管理和备案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外入川建设类企业应严格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6]10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08]24号)要求,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川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省外建设类企业不得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自20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换发经防伪设计印制的新版《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式样见附件1)。在此期间,凡备案时间到期的,年度核验合格后直接颁发新版入川备案证;未到期的,收回旧版入川备案证,颁发新版入川备案证。新版入川备案证仍为一个企业一本。从2009年7月1日起,旧版入川备案证作废。

    三、从2009年5月1日起,省外入川建设类企业参加建设项目投标时,不再办理单项投标介绍信登记手续。企业凭备案证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参加投标和办理相关手续。

    四、省外建设类企业入川承担对口援建省(市)负责组织建设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工程项目,凭中标通知书或承包合同以及企业的相关证照,可直接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五、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应切实按照《四川省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实行动态反馈制度的通知》(川建外合发[2008]397号)的要求,按时填报《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动态反馈情况报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随时了解掌握省外进入本地的建设类企业的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人员到位和持证上岗等情况,进一步加强动态监管。

    六、省外建设类企业办理备案和年度核验手续,请登陆“四川省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www.scjst.gov.cn),并在网上申报、打印《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年度核验备案申请表》(式样见附件3)。申报条件和其它资料准备仍按川建发[2006]101号、川建发[2008]24号文件要求执行。

 

      附件:1、新版《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式样
           2、《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式样
           3、《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年度核验备案申请表》式样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企业 建筑 管理 通知

  抄送:四川省内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各省外入川建设类企业

  四川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8年12月2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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