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适应北京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四川省在京建筑队伍的管理,更好地支援首都建设,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二、四川省进京建筑队伍(含国营、城镇集体、乡镇以及与北京市联营的建筑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北京市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北京市建委和公安、工商、税务、建行等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三、北京市各有关单位需要四川省建筑企业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时,经报请市建委批准后,由四川省驻京建筑队伍管理处统筹协调,尽量满足,有关合同的签订等事项由双方协商办理。
四、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北京市承担施工任务和提供劳务必须经市、地、州建委审查,持“四川省建委外出施工”介绍信,以及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营业管理手册到四川省驻京建筑队伍管理处报到注册,经审查签章认可后,报请北京市建委办理进京施工批准手续。
五、经批准进入北京市施工的四川建筑队伍的财务往来,均由各单位自行管理,独立核算,并须各自在京建设银行开设帐户。各建筑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加强财务管理,执行财务制度,厉行增产节约,主动接受北京市有关部门和四川省驻京建筑队伍管理处的监督和检查。
六、四川省驻京建筑队伍管理处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的代表四川省建委驻北京的管理机构,在北京市建委的指导下对四川
建筑队伍进行以下工作:
(1) 加强建筑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
(2)疏通渠道,协调解决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3)组织开展双方文明竞赛活动,配合北京市建委定期进行质量,安全检查;
(4)组织进京队伍总结交流经营管理、工程质量、技术培训等方面的经验。
七、四川省进京建筑企业,不得雇用非四川省籍的建筑队伍,违者将严肃处理。
八、四川省进京建筑企业应端正作风。在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中,不得偷工减料、高估冒算、偷税漏税、行贿受贿,违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在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中所发生的合同、预算、质量、财务等方面的问题,由四川省驻京建筑队伍管理处表四川省建委驻北京市的管理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仍有争议的问题,由北京市主管部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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