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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发〔2015〕9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4〕30号)中“提倡优质优价”的要求,把推动建筑业发展的立足点转到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上来,积极弘扬 “质量成就未来”的质量文化,使“优质为荣,劣质为耻”的理念深入人心,努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注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增强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创优意识和争优创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现就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优质优价”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承建的工程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给予相关参建方的补偿和奖励。

  优质工程奖包括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省级优质工程奖和市级优质工程奖三类。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如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简称“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简称“詹天佑奖”)、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简称“装饰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等。省级优质工程奖,如四川省“天府杯”优质工程奖、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奖等。市级优质工程奖指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公布的优质工程奖。

  三、建设单位要求创建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应根据合同约定按优质工程等次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建安工程造价上予以适当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费用上予以适当补偿奖励,补偿奖励标准为:

  (一)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招标工程按招标控制价,非招标工程按签约合同价,下同)的3%给予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按监理总费用的4%给予补偿奖励;

  (二)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天府杯”奖的,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的2%给予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按监理总费用的3%给予补偿奖励;

  获得省级结构优质工程奖的,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所评定部分建安工程造价的1.5%给予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按所评定部分建安工程造价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乘以监理总费用的2.5%给予补偿奖励;

  (三)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的1%给予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按监理总费用的2%给予补偿奖励。

  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外的其他参建单位的补偿奖励可参照上述相关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同一工程获得多个奖项的按合同约定的所获最高奖项补偿奖励,不得重复计算。

  四、对招标工程,建设单位要求创建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创建优质工程奖项名称和补偿奖励标准,在工程量清单《D工程计价总说明》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将招标文件规定的“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金额作为不可竞争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在《E.3 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详附件1)中增列“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项目和其金额;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将“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计入招标控制价中;在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相应将“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计入投标报价文件中;在合同签订时,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明确创建优质工程目标奖项名称、低于目标奖项的奖项名称、各方主体的责任、执行的标准、补偿奖励费计算及支付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在编制竣工结算时,应依据合同约定计算“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并计入《E.6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详附件2)中。

  五、对非招标工程,建设单位要求创建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在合同签订时,应明确创建优质工程目标奖项名称、低于目标奖项的奖项名称、各方主体的责任、执行的标准、补偿奖励费计算及支付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将“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计入《E.3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中;在编制竣工结算时,应依据合同约定计算“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并计入《E.6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中。

  六、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未达到创优目标时责任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条款。承包人(监理单位)承担的违约金不应超过“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的50%。承包人未达到创优目标的,相应级别的“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不予计取,并承担违约责任,但已获评合同约定的低于创优目标优质工程奖的,仍应按照实际评获的优质工程等次计取相应的“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

  七、承包人(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创优质量目标的,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

  八、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对招标工程,2015年10月1日(含1日,下同)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对非招标工程,2015年10月1日以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附件:1.E.3 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2.E.6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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