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精神,我省于2013年启动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工作,截至目前,仍然有部分人员未及时申请延续注册,为了加强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现就延续注册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临时执业证书注册有效期为2018年12月31日前的,应于2019年1月1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有效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后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二、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的程序及要求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建建发〔2014〕36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临时建造师、建造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川建建发〔2013〕178号)规定执行。
三、已经失效的二级建造师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作废,办理注销手续。被注销注册的二级注册建造师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四川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重新注册。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被注销注册的,不予办理重新注册。
联系电话:(028)85439930、85222456。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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